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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3:54

结合单位自首的建立条件,笔者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景象概括为以下几种,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确定单位自首:1.单位违法是经由团体研究决定施行的,违法单位又经由团体研究决定派遣他人去投案并照实告知罪过的,应确定为单位自首。2.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投案自首,照实供述罪过的,不管其是否参加了单位违法,应确定为单位自首。3.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行单位违法,该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且照实告知的,单位建立自首。
不过,在单罚制单位违法中,存在视为单位自首之破例景象。我国刑法有少量条款实施的是单罚制,即只对单位违法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惩罚,对单位不再处分。如供给虚伪财会报告罪、波折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在单位冒犯以上罪名的情况下,即使契合确定单位自首的构成要件,也不能确定为单位自首。因为自首最底子的意图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因为“单罚”条款对单位不科处惩罚,此刻再确定单位自首已无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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