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有怎样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0:56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处理行政争议不行短少的两种法令性质不同的救助监督制度。但作为同是行政救助监督的手法或途径,两者也存在着必定联络。在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复议救助是行政诉讼救助的根底和条件,行政诉讼救助是行政复议救助的监督和保证。综观我国法令、法规的规则,两者的联系可概括为挑选形式、复议前置形式和特例形式三种。
行政复议的特色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色: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有必要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安排。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有必要是在行政机关现已做出行政决议之后,假如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议,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使命是处理行政争议,而不是处理民事或其他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不服,只能按法令规则,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检查为主,以不调停为准则。行政复议的定论做出后,即具有法令效力。只需法令未规则复议决议为结局判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仍能够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复议的特色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色:
提出行政复议的人,有必要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安排。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有必要是在行政机关现已做出行政决议之后,假如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议,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使命是处理行政争议,而不是处理民事或其他争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不服,只能按法令规则,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行政复议,以书面检查为主,以不调停为准则。行政复议的定论做出后,即具有法令效力。只需法令未规则复议决议为结局判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仍能够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