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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2:42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作业的办理准则,非必须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的特别作业,因而,国家对这一职业的办理极为严厉。不只对行医者的资历加以严厉约束,要求行医者除要有杰出的政治思想条件外,还要具有必定的技术资历,以确保医疗质量,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并且还对行医活动,拟定了一整套办理作业标准及准则,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开展。不合法行医,不只打乱了业已树立的杰出的医疗卫生作业办理次序,并且往往由于不合法行医者不具有执业的资历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一起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诊人是不特定或大都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行为。
不合法行医,是指无医师执业资历从事医治活动,包含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治活动和私行开业从事医治活动。有医师执业资历而未获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不合法行医。
情节严峻,一般指不合法行医,屡教不改的;骗得很多金钱的;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形成就诊人严峻残疾或许严峻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形成就诊人残废或许功能障碍的。
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形成就诊人逝世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获得医师执业资历的人。即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24条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获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打开医治活动。”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展开医治活动,便是不合法行医的行为。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行为人对患者伤亡成果存在直接成心的罪行而不是事务过错的罪行。由于,在知道要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少行医技术和操控病况开展的才能是明知的,又对患者在得不到有用及时医治时会伤残直至逝世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在毅力要素上,对患者的伤残、逝世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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