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立有多份遗嘱, 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6:31
依据法令规则,在我国,遗言有五种方式,其间包含: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每类遗言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言人可依据本身的状况确认所立遗言的方式,只要求所立遗言契合法令规则的要求,都能得到法令的维护。那么,前后立有多份遗言,效能怎么确定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了以下常识。
前后立有多份遗言,效能怎么确定?
有多份有用遗言存在的状况下,若有公证遗言,则以公证遗言为准,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其它四种方式的遗言;但若有多份公证遗言存在时,则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为准;若无公证遗言,则以终究所立的一份遗言为精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言的效能同等。
1、需对每份遗言单个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契合法令的要求,是否有用?
事例:
陈某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向未婚,与其兄陈某来配偶毗连而居。1982年,陈某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某,刘某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某成婚。1999年,陈某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某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某的面,清晰表明他的悉数遗产由其兄陈某来承继三分一,由其养子刘某承继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终究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某夫妻对陈某平常常漠不关怀,一向由陈某来配偶照料陈某平的日子。陈某平为表明对其兄配偶的感谢之情,2001年立下自书遗言一份,遗言中写到其逝世后,将属其名下的悉数产业悉数出其兄陈某来配偶承继。陈某平在遗言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下一年、月、日。2004年9月,陈某平因病医治无效逝世,在处理陈某平的遗产时,陈某来配偶与刘某发生了不合,陈某来配偶诉到法院要求按陈某平于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言承继陈某平的悉数遗产,但终究法院确定,陈某平所立的口头遗言、自书遗言均无效,故确定本案按法定承继来处理,陈某平的遗产由其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刘某承继。但考虑到陈某来在陈某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抚养责任,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产业。
本案中陈某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言分别是口头遗言、自书遗言,该两份遗言为什么都被法院断定无效,是由于这两遗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要求。我国法令规则,口头遗言,只要在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而本案中,陈某平在生命危殆之时立下口头遗言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但陈某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方式就口头遗言所立内容从头立遗言,所以该口头遗言无效。而自书遗言,法令规则必由遗言人亲身书写、签名,一起有必要注下一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不然遗言无效。本案中陈某平立的自书遗言虽然是被承继人亲笔书写,是其实在意思的表明,本质要件是齐备的,但未注明立遗言的时刻,致使该遗言的方式要件存在短缺,依据法令规则,该自书遗言无效。
刘某顺老伴逝世早,膝下有一儿刘甲、一女刘乙,两儿女常常照料刘某顺的日子。刘某顺于1998年立下亲笔遗言,将自己的悉数产业在身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1年,刘某顺患癌症后,刘甲便很少照料刘某顺,却是刘乙一向关怀他的日子,为他洗衣煮饭。刘某顺觉得刘乙为他支付那么多,应多分些产业。所以亲身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言,清晰表明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身后归刘甲一切外,其他产业均由刘乙承继。刘甲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某顺也不答理,见到刘乙更是侧目而视。2005年6月病危住院,刘甲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某顺当着医师护理的面,表明他的悉数遗产均由刘乙一切。刘某顺过逝后,刘甲因遗产承继与刘乙发生冲突,诉至法院要求切割刘某顺的遗产。终究法院判定除电视机由刘甲承继外,其他的遗产都由刘乙承继。
本事例中的三个遗言都是在方式上及内容上有用的遗言。依据《承继法》的规则,被承继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但一起又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改变、吊销公证遗言。也就是说,应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遗言为准。本案中,被承继人刘某顺所立的三份遗言中应以公证遗言为准,而不是以终究的口头遗言为准,由于公证遗言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实在性最强。因而刘乙并不能建议履行终究一个遗言。但若本案中没有公证遗言,则将以终究所立的口头遗言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用遗言存在的状况下,若有公证遗言,则以公证遗言为准,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其它四种方式的遗言;但若有多份公证遗言存在时,则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为准;若无公证遗言,则以终究所立的一份遗言为精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言的效能同等。
前后立有多份遗言,效能怎么确定?
有多份有用遗言存在的状况下,若有公证遗言,则以公证遗言为准,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其它四种方式的遗言;但若有多份公证遗言存在时,则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为准;若无公证遗言,则以终究所立的一份遗言为精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言的效能同等。
1、需对每份遗言单个进行检查,看其是否契合法令的要求,是否有用?
事例:
陈某平自幼双腿残疾,靠补为生。多年来一向未婚,与其兄陈某来配偶毗连而居。1982年,陈某平收养一年仅7岁的流浪儿刘某,刘某于1998年与本厂女工李某成婚。1999年,陈某平突发脑血栓,在送至医院的途中,陈某平当着三位急救医务人员、刘某的面,清晰表明他的悉数遗产由其兄陈某来承继三分一,由其养子刘某承继三分二。后经医务人员的抢救,虽保住了生命,但终因病情严重,终究造成了半身瘫痪,自从瘫痪后,刘某夫妻对陈某平常常漠不关怀,一向由陈某来配偶照料陈某平的日子。陈某平为表明对其兄配偶的感谢之情,2001年立下自书遗言一份,遗言中写到其逝世后,将属其名下的悉数产业悉数出其兄陈某来配偶承继。陈某平在遗言上签名并盖章,但未注下一年、月、日。2004年9月,陈某平因病医治无效逝世,在处理陈某平的遗产时,陈某来配偶与刘某发生了不合,陈某来配偶诉到法院要求按陈某平于2001年所立的自书遗言承继陈某平的悉数遗产,但终究法院确定,陈某平所立的口头遗言、自书遗言均无效,故确定本案按法定承继来处理,陈某平的遗产由其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刘某承继。但考虑到陈某来在陈某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抚养责任,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产业。
本案中陈某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言分别是口头遗言、自书遗言,该两份遗言为什么都被法院断定无效,是由于这两遗言不契合法令规则的要求。我国法令规则,口头遗言,只要在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而本案中,陈某平在生命危殆之时立下口头遗言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但陈某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方式就口头遗言所立内容从头立遗言,所以该口头遗言无效。而自书遗言,法令规则必由遗言人亲身书写、签名,一起有必要注下一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不然遗言无效。本案中陈某平立的自书遗言虽然是被承继人亲笔书写,是其实在意思的表明,本质要件是齐备的,但未注明立遗言的时刻,致使该遗言的方式要件存在短缺,依据法令规则,该自书遗言无效。
刘某顺老伴逝世早,膝下有一儿刘甲、一女刘乙,两儿女常常照料刘某顺的日子。刘某顺于1998年立下亲笔遗言,将自己的悉数产业在身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2001年,刘某顺患癌症后,刘甲便很少照料刘某顺,却是刘乙一向关怀他的日子,为他洗衣煮饭。刘某顺觉得刘乙为他支付那么多,应多分些产业。所以亲身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言,清晰表明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身后归刘甲一切外,其他产业均由刘乙承继。刘甲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某顺也不答理,见到刘乙更是侧目而视。2005年6月病危住院,刘甲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某顺当着医师护理的面,表明他的悉数遗产均由刘乙一切。刘某顺过逝后,刘甲因遗产承继与刘乙发生冲突,诉至法院要求切割刘某顺的遗产。终究法院判定除电视机由刘甲承继外,其他的遗产都由刘乙承继。
本事例中的三个遗言都是在方式上及内容上有用的遗言。依据《承继法》的规则,被承继人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但一起又规则,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改变、吊销公证遗言。也就是说,应以终究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终究所立遗言为准。本案中,被承继人刘某顺所立的三份遗言中应以公证遗言为准,而不是以终究的口头遗言为准,由于公证遗言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实在性最强。因而刘乙并不能建议履行终究一个遗言。但若本案中没有公证遗言,则将以终究所立的口头遗言为准。
所以有多份有用遗言存在的状况下,若有公证遗言,则以公证遗言为准,公证遗言的效能高于其它四种方式的遗言;但若有多份公证遗言存在时,则以终究一份公证遗言为准;若无公证遗言,则以终究所立的一份遗言为精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言的效能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