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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诉前禁令裁定的复议申请应适用决定——西安中院对西秦化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12:52
裁判要旨
法院对当事人在禁令裁决作出后而恳求复议的检查规范为,复议恳求人(原禁令恳求的被恳求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形成难以补偿的危害、原恳求人供给担保的状况和所采纳的办法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诉前禁令不服的复议恳求应适用决议。
案情
  2008年9月5日,恳求人罗门哈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被恳求人礼泉西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礼泉西秦)、咸阳西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西秦)侵略其专利权,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恳求称:美国罗门哈斯公司是专门从事特别资料与精密化学品研讨、开发和制作的跨国公司,其部属阿格洛珐士公司于1999年6月30日就其研制的农产品保鲜技能在我国提出专利恳求,2006年3月29日获准授权,专利号为“ZL99812324.2”。阿格洛珐士公司在我国获得专利授权后,即答应恳求人在我国的独占施行权。恳求人在国内从事运用上述专利技能、商标为“聪明鲜”的1-甲基环丙烯(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以下简称聪明鲜产品)的进口、商场拓宽和营销。2007年头,恳求人发现礼泉西秦在商场上推销其1-甲基环丙烯(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该产品包含了“ZL99812324.2”专利的悉数技能特征,侵略了恳求人的专利独占施行权。恳求人还发现,礼泉西秦与咸阳西秦经过其公司、我国林果等网站,以及经过举行训练会、现场展览等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承诺出售和出售商标为“鲜博士”的1-甲基环丙烯(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该产品与礼泉西秦产品为同一产品。恳求人以为,二被恳求人承诺出售、出售其产品的行为侵略了“ZL99812324.2”专利权,也侵略了恳求人对本专利的独占施行权。如不及时阻止将使恳求人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丢失,故向法院提出诉前中止侵略专利权行为之恳求,恳求法院责令:二被恳求人不得承诺出售或出售1-甲基环丙烯(1-MCP)果蔬保鲜剂产品(包含但不限于“鲜博士”牌产品)。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恳求人已提交了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据、专利施行答应协议、专利施行答应合同存案证明及被恳求人施行侵略其专利权行为的开始依据,包含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号为ZL99812324.2“用于对按捺植物内乙烯反响的化合物的安全、便利的贮藏、运送、运用的络合物”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能特征比照判定意见书;一起恳求人供给了担保。
  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中止侵略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九条之规则,西安中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西民四知禁字第002号裁决:礼泉西秦、咸阳西秦在收到本裁决后不得承诺出售或出售侵略专利号为ZL99812324.2“用于对按捺植物内乙烯反响的化合物的安全、便利的贮藏、运送、运用的络合物”创造专利权的产品。
  裁决下发后,因礼泉西秦、咸阳西秦不服,提出复议恳求,称其已就相关技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创造专利证书,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维护的范围内,自主施行创造专利;该技能现在没有投入生产,不会对其他人的专利形成任何侵略。故恳求吊销西安中院(2008)西民四知禁字第002号民事裁决书
  西安市中院以为,因恳求人施行的专利恳求日为1999年6月30日,而礼泉西秦、咸阳西秦供给的专利恳求日为2006年4月17日,且礼泉西秦、咸阳西秦以为,其技能现在没有投入生产与恳求人供给的公证内容不相符;故法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决,并无不当。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中止侵略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则》第十条之规则,于2008年10月31日决议:驳回复议恳求人礼泉西秦化工有限公司、咸阳西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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