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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9: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档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高档人民法院统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许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子。
二、关于本告诉第一项规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子,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统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统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能够统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子,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档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子,详细规范由有关高档人民法院自行确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四、对严重疑问、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子,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议由其审理,或许依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议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纠纷案子和触及驰名商标确认的纠纷案子以及独占纠纷案子等特别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确认统辖时还应当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子统辖的特别规则。
六、军事法院统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的规范,参照当地同级当地人民法院的规范履行。
七、本告诉下发后,需求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统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档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子的规范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八、本告诉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九、本告诉自2010年2月1日起履行。之前现已受理的案子,仍依照各地原规范履行。
本告诉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陈述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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