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5:38
张律师回答:
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未参与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由机动车方依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稳妥职责限额予以补偿。对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端当事人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对定,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除通过质证确认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景象以外,一般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来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并参照下列份额承当: 1、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2、负首要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3、负平等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4、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5、无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6、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应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释》的规则,视详细景象确认两边的补偿职责; 7、归于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两边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方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应当依照下列份额减轻机动车方的补偿职责: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悉数职责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首要职责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平等职责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非必须职责的,减轻20%至30%。 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或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由机动车方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未参与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的,由机动车方依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稳妥职责限额予以补偿。对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端当事人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江苏省路途交通安全法令》第五十二条的对定,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补偿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除通过质证确认不能作为依据运用的景象以外,一般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来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补偿职责,并参照下列份额承当: 1、负悉数职责的,承当100%的补偿职责; 2、负首要职责的,承当70%的补偿职责; 3、负平等职责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4、负非必须职责的,承当30%的补偿职责; 5、无职责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6、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应依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释》的规则,视详细景象确认两边的补偿职责; 7、归于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两边各承当50%的补偿职责。 (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方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应当依照下列份额减轻机动车方的补偿职责: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悉数职责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首要职责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平等职责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端非必须职责的,减轻20%至30%。 归于交通以外事端、各方均无职责的或不能确认事端职责的,由机动车方承当悉数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