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2:48
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或许成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作性关系的行为。咱们知道,强奸罪的目标一般是女人,但是女人又有成年和幼女之分。那么,在强奸罪上关于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差异是什么,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干构成其罪,也便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片面方面不同。前行为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污;后行为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法不同。前行为方法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作性关系的行为。此刻,即便给了幼女一些资产,也不影响其奸污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法则为与卖淫幼女发作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根据男方许诺给卖淫幼女金钱为条件。后来,男性即便没有按许诺交给幼女金钱,对之也不能以奸污幼女论。
(4)行为地址往往不同。奸污幼女一般发作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当地,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址一般发作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目标不同。前行为的目标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目标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经过自己与异性发作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损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损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在权力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损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办理次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目的,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逼迫其卖淫,即为其供给性服务的,则一起冒犯嫖宿幼女罪、逼迫卖淫罪、强奸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逼迫卖淫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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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干构成其罪,也便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够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片面方面不同。前行为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污;后行为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淫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法不同。前行为方法表现为与非卖淫的幼女发作性关系的行为。此刻,即便给了幼女一些资产,也不影响其奸污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法则为与卖淫幼女发作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根据男方许诺给卖淫幼女金钱为条件。后来,男性即便没有按许诺交给幼女金钱,对之也不能以奸污幼女论。
(4)行为地址往往不同。奸污幼女一般发作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当地,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址一般发作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淫行为。
(5)行为目标不同。前行为的目标为非卖淫幼女;后行为的目标则为卖淫幼女。卖淫幼女,是经过自己与异性发作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损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损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在权力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损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办理次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目的,在幼女不同意卖淫时,采纳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逼迫其卖淫,即为其供给性服务的,则一起冒犯嫖宿幼女罪、逼迫卖淫罪、强奸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逼迫卖淫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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