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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出车帮忙,发生事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0:59
案情简介:
朋友之子成婚需用车,仗义的张某容许借车。因为张某当天还需帮助,便找曹某开车。没想到曹某在开车中发作事端致人逝世。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帮助开婚车引发的交通事端案,判令曹某在保险公司补偿职责的限额定另补偿27万余元,车建议某对此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2007年11月10日正午,一组婚车在路上行进着。在一岔道处转弯时,曹某驾驭的一辆婚车与一电动自行车发作磕碰,致电动车驾驭员身亡。一场喜事登时变成了祸事。过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端确定书,确定曹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死者的亲属随即向法院申述。
庭审中,争议首要会集在车建议某是否需承当职责。受害方以为,曹某驾驭的是张某一切的车,且是受张某的托付去帮助就事的,故张某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张某则以为,曹某知道要开婚车后自动提出要去,该起事端与其无关。
滨湖法院审理后以为,张某是闯祸车辆的一切人,且曹某驾驭车辆是张某交给他的,为张某朋友之子成婚所用,曹某行车的时刻、道路均受张某指定,利益归属应为张某,归于职责帮工。因为曹某有重大过失,因而张某对曹某的补偿职责承当连带职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为别人无偿供给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危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帮工人存在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补偿权利人恳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因而,张某对曹某的补偿职责应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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