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1:5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办理,进步产品质量,清晰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活动的,有必要恪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
建造工程、药品、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卫生的监督办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履行。
第三条 苏州市技能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能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办理的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
县级市技能监督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各区担任技能监督办理作业的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
工商、商检、卫生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和各职业主管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办理作业。
第四条 对违背产品质量法令、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告发,承受告发的单位应当仔细处理。
第二章 监督办理
第五条 企业出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和当地规范的,应当拟定企业规范。企业规范应当报技能监督部分和职业主管部分存案。
无质量规范的产品,不得出产、出售。
第六条 各级技能监督部分担任办理质量认证(包含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作业,对质量认证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作业质量及公正性等施行监督,对取得质量认证的企业实施挂号存案。
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除承受法令、法规规则的查看外,免于其他查看。
取得市级以上名优称谓的产品,除国家和省规则的查看外,经市技能监督局布告,能够在两年内革除质量查看。
第七条 鼓舞企业选用国际规范和国内外先进规范,对产品质量到达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奖赏方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拟定。
第八条 对产品质量实施定时查看和查看,并定时发布查看成果。
定时查看依照一致办理的准则,拟定一致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年度计划,报省技能监督局同意后履行,各地、各部分不得自行安排计划外的定时查看。
对季节性产品或许经国家、省、市确认的特别查看项目,以及用户和顾客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由技能监督部分一致安排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