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8:02收据抗辩是指收据权力人(持票人、被背书人)行使其收据权力时,收据债款人(出票人、付款 人、承兑人、背书人)依据收据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回绝,以阻挠收据权力人行使收据权力的行为。简言之,即收据债款人依法对收据债务人回绝实行义务的行为。
收据抗辩权是指收据债款人按照收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而能够敌对持票人,回绝实行收据债款的权力。 收据抗辩权是与收据权力敌对存在的一种权力,它的权力人,是收据债款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力;它的效果,是敌对持票人,回绝实行债款:它的行使,以收据法规则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收据抗辩权首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力:榜首、关于收据权力未发作或许无效的抗辩权,收据债款人依据我国《收据法》第8条“收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一起记载,二者有必要共同, 二者不共同的收据无效”的规则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收据权力现已消除的抗辩权,我国《收据法》第55条规则,收据丢掉之后,权力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定,收据债款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定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三,关于收据权力扫除的抗辩权,指收据债款人在不否定收据权力的前提下对特定收据债务人提出敌对收据债务人行使收据权力的抗辩。此类抗辩包含不优于前手的抗辩权(《收据 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收据法》第13条)等等。
一、 收据抗辩权的品种
依据抗辩效能的不同,收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收据行为不合法或许收据权力不存在,收据债款人能够敌对任何不特定 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一、抗辩权依据收据自身的瑕疵而发作,抗辩事由具 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 “客观抗辩”; 二、不管收据怎么流通,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能可及于任何收据权力人,故又称为“绝敌对辩”。首要是依据收据自身无效,收据债务已消除或收据已失效。依收据记载收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收据债务恳求等抗辩原因,收据债款人能够 敌对任何持票人。 在对物的抗辩中,依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榜首、全部收据债款人(被恳求人)可对一 切收据债务人提出抗辩,即“任何收据债款人的对物抗辩权”。包含:1、因短缺法定要件而票 据无效的抗辩,如短少收据金额或收据日期、收款人称号等首要内容的收据,收据债款人能够行 使收据抗辩权;2、对不依收据文义而提出恳求的抗辩;3、收据债务已消除的抗辩。第二、特定收据债款人提出的,但能够敌对全部收据债务人的抗辩,即“特定债款人的对物抗辩权”。包含:短缺收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收据假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短缺的抗辩等等。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全部抗辩,首要因为债款人与特定的债务人之间的联系而发作,因此 只能向特定债务人行使,持票人一旦改变,就不得建议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 “相敌对辩”、“片面抗辩”。可分为“任何收据债款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款人的对 人抗辩权”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