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争议的诉讼一定要裁定驳回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2:56
无争议的诉讼可不可以不判定驳回申述呢,无争议的诉讼判定驳回申述的条件有什么呢,相关规则是怎样的。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列
郑州市出租车司机张某2005年11月在街上拉活时,将郑州市居民孙某撞伤,孙当即被送往医院医治。经交警部分承认,张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孙某在医治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9000多元,张某予以悉数补偿。补偿后,张某来到自己为轿车投保的某稳妥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稳妥公司理赔,而稳妥公司却奉告张某最初在稳妥公司投保时,两边所签定的合同上有这么一个条款,即投保人在要求稳妥公司理赔时,有必要出具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以承认该案子现已结束,不然稳妥公司不予补偿。稳妥公司宣称,这样做的意图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诈骗稳妥公司,进行虚伪理赔。按照稳妥合同却索赔无门,无法之下,张某将受害人孙某推到了被告席上,恳求法院承认自己现已向被告孙某付出医疗费19000多元。此事例是稳妥案子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但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剖析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张某的诉讼与法无据,应当判定驳回申述。理由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旨在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际争议,而且所作出的裁判应当是清晰的。该交通事端发作后,被告仅要求原告补偿医疗费,在原告付出了医疗费后,被告现已将医疗费收据交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围绕着该道路交通事端而发作的争议现已处理结束,两边不再存在需求法院处理的胶葛。原告诉诸法院的意图是取得判定作为依据,以满意稳妥公司合同条款的要求。当事人自行处理胶葛的方法契合法令的规则,而且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本钱和社会资源,值得鼓舞。将法院的判定书作为合同理赔的必备条件,没有任何法令依据。如不能取得稳妥理赔,原告依法对稳妥公司提申述讼,要求处理,而不该提起本案这种毫无意义的承认之诉,这样的要求当然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因而,原告的申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第14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则,应予驳回张某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申述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无争议的诉讼未必要判定驳回申述。理由如下:
其一,张某作为一个一般百姓发动司法程序获取理陪的依据,因有稳妥公司的强制要求在先,不只无法而且别无选择。
其二,从原告申述的初衷剖析,该申述讼当属承认之诉,即原告是要法院经过判定的方式承认他与被告孙某之间现已“固定”存在的民事法令联系(权力责任联系)。该诉能否建立呢?依据一般的法理,所谓承认之诉,是指原告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令联系的诉。承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仅仅对两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令联系进行承认,而并不裁判另一方实行必定的民事责任。2.当事人提起承认之诉的意图是追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令联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规模作出必定或否定的裁判。3.因为在承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实行问题。关于承认之诉来说,依据当事人恳求的意图的不同,可以分为必定的承认之诉和否定的承认之诉。由此不难看出,张某的申述不只建立而且是必定的承认之诉。假如坚持以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旨在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际争议,而且所作出的裁判应当是清晰的、可供实行的”,这种了解明显与一般民事诉讼法理相冲突。
其三,本案触及的交通事端发作后,加害人张某与受害人孙某自愿洽谈并实行,他们之间没有司法诉讼意义上的争议,但问题是在稳妥部分理赔时需求司法机关证明这种民事行为的存在,这就发作了一种特别的司法承认之诉的必要性(在此暂不考量稳妥公司与投保人在合同中要求在稳妥公司理赔时,投保人有必要出具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这一约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何况,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收效,便具有法令效能性质的既定力、证明力(还有实行力),这种证明力的效能必定大于其他全部一般的依据。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发作的交通事端补偿事宜,是一种承认的实然的民事法令联系,其客观存在(以被告孙某承以为条件)假如契合法令规则,受诉法院对此现实的承认是垂手可得的工作。或经法官掌管“调停”制作出法院调停书,或判定承认原告被告间的存在的补偿民事行为合法有用。
其四,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价值取向是满意自己的最大需求,实际生活中的确需求一些无争议的诉讼。比如两个人因某项争议在第三人的斡旋下依法自愿达到了调停协议,但他们心理上不结壮,所以二人商量着一人当原告一人当被告“诉讼”到法院,在“法官的掌管下达到调停”,最终两边领到了具有法令效能的法院调停书,互相吃了定心丸,谁能否定这种诉讼的特定价值吗?据调查,当事人手持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到稳妥公司理赔一般都比较顺利。象“将法院的判定书作为合同理赔的必备条件,没有任何法令依据,如不能取得稳妥理赔,原告可依法对稳妥公司提申述讼,要求处理,而不该提起这种毫无意义的承认之诉”的观点,不免是机械诉讼论。倘如此,原告在本案中被驳回申述,因有合同约好,稳妥公司必定拒赔,然后他再次申述,无论怎么都称不上下降就事本钱和节省社会资源。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无争议的诉讼必定要判定驳回申述吗”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案列
郑州市出租车司机张某2005年11月在街上拉活时,将郑州市居民孙某撞伤,孙当即被送往医院医治。经交警部分承认,张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孙某在医治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9000多元,张某予以悉数补偿。补偿后,张某来到自己为轿车投保的某稳妥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稳妥公司理赔,而稳妥公司却奉告张某最初在稳妥公司投保时,两边所签定的合同上有这么一个条款,即投保人在要求稳妥公司理赔时,有必要出具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以承认该案子现已结束,不然稳妥公司不予补偿。稳妥公司宣称,这样做的意图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诈骗稳妥公司,进行虚伪理赔。按照稳妥合同却索赔无门,无法之下,张某将受害人孙某推到了被告席上,恳求法院承认自己现已向被告孙某付出医疗费19000多元。此事例是稳妥案子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但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怎么处理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剖析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告张某的诉讼与法无据,应当判定驳回申述。理由是: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旨在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际争议,而且所作出的裁判应当是清晰的。该交通事端发作后,被告仅要求原告补偿医疗费,在原告付出了医疗费后,被告现已将医疗费收据交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围绕着该道路交通事端而发作的争议现已处理结束,两边不再存在需求法院处理的胶葛。原告诉诸法院的意图是取得判定作为依据,以满意稳妥公司合同条款的要求。当事人自行处理胶葛的方法契合法令的规则,而且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本钱和社会资源,值得鼓舞。将法院的判定书作为合同理赔的必备条件,没有任何法令依据。如不能取得稳妥理赔,原告依法对稳妥公司提申述讼,要求处理,而不该提起本案这种毫无意义的承认之诉,这样的要求当然不该得到法院的支撑。因而,原告的申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第14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则,应予驳回张某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申述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无争议的诉讼未必要判定驳回申述。理由如下:
其一,张某作为一个一般百姓发动司法程序获取理陪的依据,因有稳妥公司的强制要求在先,不只无法而且别无选择。
其二,从原告申述的初衷剖析,该申述讼当属承认之诉,即原告是要法院经过判定的方式承认他与被告孙某之间现已“固定”存在的民事法令联系(权力责任联系)。该诉能否建立呢?依据一般的法理,所谓承认之诉,是指原告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令联系的诉。承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仅仅对两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令联系进行承认,而并不裁判另一方实行必定的民事责任。2.当事人提起承认之诉的意图是追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令联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规模作出必定或否定的裁判。3.因为在承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力和实行责任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实行问题。关于承认之诉来说,依据当事人恳求的意图的不同,可以分为必定的承认之诉和否定的承认之诉。由此不难看出,张某的申述不只建立而且是必定的承认之诉。假如坚持以为“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旨在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际争议,而且所作出的裁判应当是清晰的、可供实行的”,这种了解明显与一般民事诉讼法理相冲突。
其三,本案触及的交通事端发作后,加害人张某与受害人孙某自愿洽谈并实行,他们之间没有司法诉讼意义上的争议,但问题是在稳妥部分理赔时需求司法机关证明这种民事行为的存在,这就发作了一种特别的司法承认之诉的必要性(在此暂不考量稳妥公司与投保人在合同中要求在稳妥公司理赔时,投保人有必要出具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这一约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何况,人民法院的裁判一经收效,便具有法令效能性质的既定力、证明力(还有实行力),这种证明力的效能必定大于其他全部一般的依据。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之间发作的交通事端补偿事宜,是一种承认的实然的民事法令联系,其客观存在(以被告孙某承以为条件)假如契合法令规则,受诉法院对此现实的承认是垂手可得的工作。或经法官掌管“调停”制作出法院调停书,或判定承认原告被告间的存在的补偿民事行为合法有用。
其四,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价值取向是满意自己的最大需求,实际生活中的确需求一些无争议的诉讼。比如两个人因某项争议在第三人的斡旋下依法自愿达到了调停协议,但他们心理上不结壮,所以二人商量着一人当原告一人当被告“诉讼”到法院,在“法官的掌管下达到调停”,最终两边领到了具有法令效能的法院调停书,互相吃了定心丸,谁能否定这种诉讼的特定价值吗?据调查,当事人手持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到稳妥公司理赔一般都比较顺利。象“将法院的判定书作为合同理赔的必备条件,没有任何法令依据,如不能取得稳妥理赔,原告可依法对稳妥公司提申述讼,要求处理,而不该提起这种毫无意义的承认之诉”的观点,不免是机械诉讼论。倘如此,原告在本案中被驳回申述,因有合同约好,稳妥公司必定拒赔,然后他再次申述,无论怎么都称不上下降就事本钱和节省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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