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婚罪的若干认识与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2:38
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个人收入的添加,一起改革开放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的冲击,“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随之增多。重婚,这原本在刑事犯罪中较少碰到的案子也出现上升的气势。重婚罪有哪些形状?现实重婚的确认标准怎么确认?以及与重婚罪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都有待于研讨。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笔者依据相关法令规则及司法解释论述一己之见,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对重婚罪的若干知道与考虑
一、关于重婚的法令规则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依照《刑法》和最高法院的批复,重婚表现为以下四种状况:
(1)有爱人而又挂号成婚的;
(2)有爱人而又构成现实婚姻的;
(3)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的;
(4)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构成现实婚姻的。
因为挂号成婚要求相对严厉,实践中,大多数的重婚案子表现为(2)、(4)两种状况。也就是说,重婚在必定程度上和现实婚姻挂上了钩。但有人以为新公布的《婚姻法》并不供认现实婚姻的效能,因而现实婚姻不该作为构成重婚罪的表现方式。
笔者以为,婚姻法中的现实婚姻与刑法中的重婚是两回事,婚姻法中对现实婚姻的不予供认和维护并不意味着刑法上的不供认,而刑法上的供认是为了更好地冲击重婚行为。因为现实婚姻的存在,实际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联系,一起,现实婚姻作为损坏社会风气的严峻现象之一,假如法令对现实重婚者网开一面,无疑怂恿了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必然使更多心术不正的人有备无患地借此躲避法令,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联系形成严峻的冲击。为了维护合法的婚姻联系,有必要将现实重婚确以为重婚,并且人民法院在确认重婚时,一般也是以现实婚姻作为重婚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确认重婚时,两边是否构成现实婚姻在重婚案子的确认中具有无足轻重的效果。
二、关于现实婚姻
依照《婚姻法》上的界说,现实婚姻是指男女违背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大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现实婚姻的建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
二是揭露同居日子;
三是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
关于第一个要件,两边须以夫妻相等,这一点能够依据同居两边的供述确认。可是,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回绝供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两边寓居的当地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依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两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一起日子必需的用品;两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等、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挠或纠正。
关于第二个要件“揭露同居日子”,首要,这种同居有必要是揭露的,即两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两边的现实婚姻联系须有方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隐秘的,则不能确以为现实婚姻,最多只能确认是通奸,而通奸在法令上是不被以为重婚的。关于“同居日子”,则包括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因为两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联系”,所以这种同居有必要是和夫妻的一起日子具有彻底的同一性或许适格性,包括夫妻日子的本质内容:
(1)两边须有同居日子的现实,并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时刻的、安稳的,若是时刻短的、随时能够完毕这种联系的同居,则不能以为是现实婚姻;
(2)两边须有夫妻联系的本质内容,如两边互相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一起的产业,两边互相搀扶,互相抚养,具有安稳的两性联系,具有一起的经济日子,具有一起的社会日子等等。
能够说,上述内容是确认“现实婚姻”的本质性要件。至于第三个要件,“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就这一点而言,笔者以为值得商讨。现代社会的快节奏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疏远性,使得想经过周围大众来取证适当困难。特别是都市家庭相对独立,左邻右舍互不知情,在外人看来是夫妻的两边现实上或许并不是,这也是社会开展给法令带来的难题。一起,“大众”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两个人是否称为“大众”,法令没有给予清晰的规则,同居两边小规模的日子圈子里的朋友(人数少)知悉两边的联系能否构成“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
笔者以为,“大众”是一个外延不确认的概念,作为具有公示性、能让社会公众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猜测性的法令,作出这样的界说是欠标准的。法令之所以要清晰无误地界定法定婚姻,无非是依据两点理由:一是清晰婚姻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二是婚姻所具有的对外的公示性。在现实婚姻的构成中,之所以要求“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无非是依据婚姻的公示性特点,但在婚姻愈来愈体现为一种两边类似于契约的方式时(即婚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这一规则的现实意义愈来愈淡化。依据此,笔者以为这一点只能作为确认现实婚姻的一个弥补要件。
三、关于重婚和姘居
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现象。姘居在日常日子中一般被称作“姘头”或“情夫、情妇”等。重婚和姘居有许多相似之处:
首要,两者都是一方或许两边已有合法的婚姻联系存在;
其次,两者的主体行为都是不合法同居,且以两性联系为根底;再次,两者都是对外揭露以夫妻名义相等。而两者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前者彻底是以长时刻一起日子为意图,后者是暂时、时刻短的同居,没有长时刻一起日子的计划,随时能够离散。
获得该依据资料的要害是:剖析同居两边所同居的时刻长短,同居两边有无作长时刻日子的计划。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认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尽管同居,但分明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或许在约好期限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例如,有爱人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本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停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联系同居,脱离该地后,就互相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互相了解仅仅暂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以为是暂时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至于某一详细案子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不合法同居,这要依据详细案情确认。”故而,清晰现实婚姻和姘居的差异成为确认罪与非罪的要害。
对重婚罪的若干知道与考虑
一、关于重婚的法令规则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依照《刑法》和最高法院的批复,重婚表现为以下四种状况:
(1)有爱人而又挂号成婚的;
(2)有爱人而又构成现实婚姻的;
(3)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挂号成婚的;
(4)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构成现实婚姻的。
因为挂号成婚要求相对严厉,实践中,大多数的重婚案子表现为(2)、(4)两种状况。也就是说,重婚在必定程度上和现实婚姻挂上了钩。但有人以为新公布的《婚姻法》并不供认现实婚姻的效能,因而现实婚姻不该作为构成重婚罪的表现方式。
笔者以为,婚姻法中的现实婚姻与刑法中的重婚是两回事,婚姻法中对现实婚姻的不予供认和维护并不意味着刑法上的不供认,而刑法上的供认是为了更好地冲击重婚行为。因为现实婚姻的存在,实际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联系,一起,现实婚姻作为损坏社会风气的严峻现象之一,假如法令对现实重婚者网开一面,无疑怂恿了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必然使更多心术不正的人有备无患地借此躲避法令,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联系形成严峻的冲击。为了维护合法的婚姻联系,有必要将现实重婚确以为重婚,并且人民法院在确认重婚时,一般也是以现实婚姻作为重婚的重要构成要件,在确认重婚时,两边是否构成现实婚姻在重婚案子的确认中具有无足轻重的效果。
二、关于现实婚姻
依照《婚姻法》上的界说,现实婚姻是指男女违背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揭露同居日子,大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现实婚姻的建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
二是揭露同居日子;
三是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
关于第一个要件,两边须以夫妻相等,这一点能够依据同居两边的供述确认。可是,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回绝供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两边寓居的当地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依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两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一起日子必需的用品;两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等、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挠或纠正。
关于第二个要件“揭露同居日子”,首要,这种同居有必要是揭露的,即两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两边的现实婚姻联系须有方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隐秘的,则不能确以为现实婚姻,最多只能确认是通奸,而通奸在法令上是不被以为重婚的。关于“同居日子”,则包括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因为两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联系”,所以这种同居有必要是和夫妻的一起日子具有彻底的同一性或许适格性,包括夫妻日子的本质内容:
(1)两边须有同居日子的现实,并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时刻的、安稳的,若是时刻短的、随时能够完毕这种联系的同居,则不能以为是现实婚姻;
(2)两边须有夫妻联系的本质内容,如两边互相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一起的产业,两边互相搀扶,互相抚养,具有安稳的两性联系,具有一起的经济日子,具有一起的社会日子等等。
能够说,上述内容是确认“现实婚姻”的本质性要件。至于第三个要件,“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就这一点而言,笔者以为值得商讨。现代社会的快节奏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疏远性,使得想经过周围大众来取证适当困难。特别是都市家庭相对独立,左邻右舍互不知情,在外人看来是夫妻的两边现实上或许并不是,这也是社会开展给法令带来的难题。一起,“大众”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两个人是否称为“大众”,法令没有给予清晰的规则,同居两边小规模的日子圈子里的朋友(人数少)知悉两边的联系能否构成“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
笔者以为,“大众”是一个外延不确认的概念,作为具有公示性、能让社会公众都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猜测性的法令,作出这样的界说是欠标准的。法令之所以要清晰无误地界定法定婚姻,无非是依据两点理由:一是清晰婚姻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二是婚姻所具有的对外的公示性。在现实婚姻的构成中,之所以要求“大众也以为其是夫妻”无非是依据婚姻的公示性特点,但在婚姻愈来愈体现为一种两边类似于契约的方式时(即婚姻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这一规则的现实意义愈来愈淡化。依据此,笔者以为这一点只能作为确认现实婚姻的一个弥补要件。
三、关于重婚和姘居
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现象。姘居在日常日子中一般被称作“姘头”或“情夫、情妇”等。重婚和姘居有许多相似之处:
首要,两者都是一方或许两边已有合法的婚姻联系存在;
其次,两者的主体行为都是不合法同居,且以两性联系为根底;再次,两者都是对外揭露以夫妻名义相等。而两者的最大差异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前者彻底是以长时刻一起日子为意图,后者是暂时、时刻短的同居,没有长时刻一起日子的计划,随时能够离散。
获得该依据资料的要害是:剖析同居两边所同居的时刻长短,同居两边有无作长时刻日子的计划。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认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尽管同居,但分明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或许在约好期限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例如,有爱人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本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停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联系同居,脱离该地后,就互相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互相了解仅仅暂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以为是暂时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至于某一详细案子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不合法同居,这要依据详细案情确认。”故而,清晰现实婚姻和姘居的差异成为确认罪与非罪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