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债权人代位权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2:40
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款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款人)享有的权力而有害于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款,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又称为代位诉权或直接诉权。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债款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代位权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即债款人的债款的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而且及于与债款人发作债的联系的第三人(次债款人);债款人代位行使的规模应以保全债款的必要为规范,且代位权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款人经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要经过强制实行程序才干满意其债款;债款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款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且不能随意处置债款人的权力,不然应对由此给债款人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代位权归于实体法上的权力,它具有为强制实行预备的性质。它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而非当事人的约好,是债款人享有的实体权力,它规则的是债款人在债款债款联系中享有的权力。它是由法令规则而发生并依附于债款的一种从权力,它跟着债款的发生而发生,跟着债款的搬运而搬运,跟着债款的消除而消除。
代位权是债款的一种效能,并非从归于债款的特别权力。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债款的法令效能的表现。虽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款债款联系,但法令赋予了债款人直接向次债款人追索债款人债款的权力,它表现的仍然是债款的法令效能。
代位权是债款人的固有的权力,而非代理权。是法令赋予债款人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为了确保债款的完成而建立的债的实行准则。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实体权力,它不同于以别人名义行使权力、且行为的法令结果归归于别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力,如代位恳求实行权。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款人的效能首要表现在债款人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次债款人应向谁清偿债款,即债款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获得的产业。有学者以为应当归归于债款人,因为依照债的相对性,次债款人只对债款人负有实行责任,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只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实体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所得利益应归归于权力的行使者。债款人只要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己实行债款,才干使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内容是债款人的债款,责任主体是次债款人。因为行使债款的主体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一起,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规模的约束也决议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款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款人的债款数额,也不能超出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数额。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力规模做如此约束可以确保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做到了既确保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又不危害次债款人的利益。对次债款人来说,债款人对其享有的权力,无论是债款人自己行使仍是债款人代位行使,次债款人的法令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而,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均可向债款人建议。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一起实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力瑕疵抗辩等等。可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发生为限。 作者:胡美玲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债款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代位权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向债款人的债款人建议权力。即债款人的债款的效能不只及于债款人,而且及于与债款人发作债的联系的第三人(次债款人);债款人代位行使的规模应以保全债款的必要为规范,且代位权有必要经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款人经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要经过强制实行程序才干满意其债款;债款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款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且不能随意处置债款人的权力,不然应对由此给债款人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代位权归于实体法上的权力,它具有为强制实行预备的性质。它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而非当事人的约好,是债款人享有的实体权力,它规则的是债款人在债款债款联系中享有的权力。它是由法令规则而发生并依附于债款的一种从权力,它跟着债款的发生而发生,跟着债款的搬运而搬运,跟着债款的消除而消除。
代位权是债款的一种效能,并非从归于债款的特别权力。债款人的代位权是债款的法令效能的表现。虽然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款债款联系,但法令赋予了债款人直接向次债款人追索债款人债款的权力,它表现的仍然是债款的法令效能。
代位权是债款人的固有的权力,而非代理权。是法令赋予债款人的一种法定权力,是为了确保债款的完成而建立的债的实行准则。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实体权力,它不同于以别人名义行使权力、且行为的法令结果归归于别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力,如代位恳求实行权。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款人的效能首要表现在债款人以诉讼方法行使代位权,次债款人应向谁清偿债款,即债款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获得的产业。有学者以为应当归归于债款人,因为依照债的相对性,次债款人只对债款人负有实行责任,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只能要求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责任。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的实体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所得利益应归归于权力的行使者。债款人只要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己实行债款,才干使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款人,行使权力的内容是债款人的债款,责任主体是次债款人。因为行使债款的主体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款人而不是债款人。一起,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规模的约束也决议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款人。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款人的债款数额,也不能超出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数额。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力规模做如此约束可以确保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实行债款,做到了既确保了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又不危害次债款人的利益。对次债款人来说,债款人对其享有的权力,无论是债款人自己行使仍是债款人代位行使,次债款人的法令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而,次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全部抗辩均可向债款人建议。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一起实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力瑕疵抗辩等等。可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发生为限。 作者: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