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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遭故意伤害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7:43
底子案情:原告叶某15岁。2004年9月23日,其父叶**为其在被告中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学生安全险以及附加住院医疗稳妥和附加意外损伤医疗稳妥,共交纳稳妥费48元,稳妥期限一年。2005年4月24日下午2时许,叶某因故与社会青年胡某发作胶葛并打架,两边随即纠合多人互殴。在打斗过程中,胡某受轻微伤。事态停息后,胡某等人觉得吃了亏,所以叫蒋某和陶某上街四处寻找叶某。黄昏5时许,蒋某和陶某找到叶某后,一边以商议补偿医药费为名缠住叶某,一边电话告诉胡某称时某在市区一迪吧门口等他。胡某等人接到电话后随即带着凶器赶到现场,不由分说便对叶某进行攻击。叶某在底子无还手之力的情况下被打伤。经判定,叶某伤情达轻伤甲级,伤残十级,为治伤,花去医药费1.3万元。之后,凶手胡某等人先后被人民法院以成心损伤罪追查刑事职责,一起人民法院判定诸被告补偿叶某医药费、残疾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5万元,该判定已得到实行。过后,叶某恳求被告寿险公司按照稳妥合同理赔医疗费,被告答复称叶某的伤系打斗所形成的,依据稳妥合同约好属免责规模,何况叶某的医疗费已由加害人胡某等补偿,故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两边因定见不一致,遂变成诉讼。
    不合定见: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观念认为,叶某受伤根源于两边的打斗,假如没有开端的打斗行为,叶某的损伤便不会发作。已然稳妥合同约好打斗归于免责事由,则应革除稳妥公司的补偿职责。再者,已然叶某的医药费已由加害第三人补偿,依据公正准则,叶某也不能得到两层补偿。
    第二种观念认为,被告寿险公司应负补偿职责。理由是叶某的伤并非打斗中形成,其被胡某等人打伤,与事发前的打斗行为不存在时刻上连续性,稳妥公司不能据此建议免责。并且,叶某尽管已从加害人身上得到了医疗费补偿,但因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稳妥公司相同不能建议免赔。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叶某的损伤不是打斗形成,而归于意外损伤。
    1、《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安全稳妥条款》规则:在稳妥期限内,被稳妥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损伤的,稳妥人应按约好给付稳妥金。本案中叶某的损伤属不归于意外损伤?依据我国人身稳妥条款的界说,意外损伤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稳妥人的身体遭受损伤的客观事情。据此,意外损伤的构成要件有三,即外来性、忽然性、和非本意性。本案原告的伤并非打斗形成,而是在打斗行为完毕后因胡某等人的成心损伤行为所形成的。二者在时刻上不存在关联性。叶某被蒋某和陶某发现后相信他们的谎话,认为胡某等人是来商谈医药费的事,底子不曾想到胡某等人会忽然加害于他。所以对叶某而言其损伤契合外来、忽然、非本意的特色,性质上归于意外损伤。被告寿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受伤与此前的打斗行为之间存在时刻上的连续性,故不能据此建议免责。
    2、稳妥条款尽管把“打斗”作为免责事由,但“打斗”的内在的什么?是构成成心损伤罪才免责,仍是具有一般打斗行为就可免责?稳妥条款未予清晰阐明,依据《稳妥法》第17条“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的规则,被告寿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建议免责。
    二、第三者加害补偿与稳妥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行彼此代替。
    学生安全险属人身稳妥领域,依据《稳妥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制止稳妥人代位求偿自不待言。问题在于叶某在取得加害第三人的补偿今后,能否从稳妥公司取得重复补偿。笔者认为是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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