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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以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21:30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与其三个姊妹一起来我处咨询称,其父亲王老汉生前根据拆迁安顿方针,享用60平方米的回迁安顿房一套,可是在房子安顿之前几个月,其父亲就因病逝世了,两年前安顿房建成交给时,需由被安顿人口进行房号抽签,王女士替代其父亲参与抽签抽取了坐落于滨湖新区和园的一幢安顿房。为便利安顿人员处理房产证,安顿部分决议集中统一代为处理,由于王老汉现已逝世,不可能再以他的名义申办房产证,所以,通过商议,其四个女儿共同决议这套安顿房就给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王女士,直接以王女士的名义供给申办房产证的资料,这样,房产证办下来了,房子就归王女士一个人一切了。可是到安顿部分一探问才被奉告,被安顿人员逝世了,要先处理承继公证,承继人凭着公证书才有权作为产权人申办房产证。
所以,王女士四姊妹又一起来到我处咨询怎么承继父亲的安顿房。王女士能供给的证明资料便是其父亲王老汉的逝世证明和王老汉生前签定的拆迁安顿协议。公证员要求王女士弥补了亲属关系证明和安顿房的安顿人口及安顿房号的相关证明资料后就当即受理了王女士的承继公证请求,通过核实后为王女士出具了承继公证书,王女士现已按安顿部分的要求顺畅地交齐了申办房产证的资料,现在就等着领证了。
【事例分析】
根据我国承继法对遗产的界说,遗产是指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有形产业和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产业以及有价证券、公司股权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等产业权力。
拆迁安顿房在权力体现上有一段“真空”时刻。从什物上讲,原房子已被拆迁,新的房子没有建成;从权力凭据上看,原房子的房产证明已被刊出,新的房子的房产证没有颁布。在这段真空时刻,拆迁安顿房的仅有凭据便是拆迁安顿协议。拆迁安顿协议能否作为遗产承继,各方定见不同,一种观念以为,拆迁安顿协议仅仅一份合同,自身不具有产业价值,也非物权或债务凭据,我国《承继法》亦未清晰,因而,作为遗产于法无据;另一种观念以为,拆迁安顿协议能够作为遗产承继,根据债法的基本理论,合同或协议便是债的一种类型,由于协议约好了安顿部分有必要为被安顿人员供给安顿房子的责任,那么根据合同相对应准则,被安顿人员就一起享有获得安顿房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公民对产业获得的权力,是有价值的,应当归于《承继法》第三条所规则的“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之列。
归纳我国法令对公民私有产业的维护精力,笔者以为后一种观念更契合立法原意,并且这一观念现在现已演变成为了公证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说。
本案中,被安顿人员王老汉尽管生前未能获得安顿房,可是拆迁安顿协议现已记载了一项其享有安顿部分安顿房子的权力,王老汉逝世后,这一产业权力当然应当作为遗产承继。仅仅在怎么承认这一权力时,咱们有时会遇到实践问题。如在安顿房建成前,由于,这一产业权力就有物的载体,它不能被占有、运用,更没有权力凭据进行权力记载,那么,承继人怎么行使这一权力,要求安顿部分根据协议持续实行交给安顿房子、处理产权证等责任呢?公证便是一种便利、方便的解决方法,只需一切的承继人协商共同,确认了安顿房的实践承继人,那么承继人就可凭《承继公证书》替代原拆迁安顿协议中被安顿人员的位置,行使安顿房的权力,房子管理部分亦会以公证书为据,将房产证办到承继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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