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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丧命谁能依法获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1:52
吴治平是湖南省中方县农人,于1998年4月23日向中国人寿稳妥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支公司处理人身意外损伤稳妥。
同年10月16日,吴治平伙同杨隆林(已被履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物给杨隆林。10月19日,吴治平伙同前次合伙作案的别的两人再次偷鸡回来时,刚好被杨隆林碰上,杨在向他们索要赃物时,将吴治平损伤致死。事发后,吴治平父亲吴明尧屡次要求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则以稳妥条款中规则“被稳妥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回绝补偿,两边引发争议,吴明尧遂向法院申述。
【剖析】
这是一同被稳妥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是稳妥公司回绝给付的正当理由的事例。
《稳妥法》第六十六条规则:“被稳妥人故意犯罪导致其本身伤残或许逝世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的职责。”该条款标明:只要当被稳妥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稳妥公司才有权回绝赔付。
而中方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之子吴治平虽参加偷盗,但情节明显细微,未构成犯罪,仅仅违法行为,因而稳妥公司的免责条款与《稳妥法》相冲突,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定,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意外损伤稳妥金及意外损伤医疗稳妥金7925.5元。
【定论】
被稳妥人违法行为导致本身的伤残或许身亡,从品德上讲,被稳妥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担任,而稳妥公司可以回绝赔付。但这样的处理不符合条款和《稳妥法》的意思,也就是说没有按合同就事。上述的事例通知稳妥两边,稳妥合同是法律合同,与品德有差异。只要按合同就事,被稳妥人和稳妥公司才干保护本身的彻底利益
被告稳妥公司对一审判定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法院以为,原判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稳妥人吴志平的父亲依法取得稳妥金79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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