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07:09从财政概念上看,少量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新旧会计原则对少量股东权益的性质在定性上彻底不同。旧会计原则把少量股东权益当成一项负债,而新会计原则把少量股东权益列为一项一切者权益。事务操作上详细差异体现如下:
1.关于少量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方法,新旧会计原则别离做了不同的规则。旧会计原则规则:子公司一切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具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量股东权益,在兼并资产负债表中一切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 股东(指母公司)权益 少量股东权益。新原则规则:子公司一切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比例,应当作为少量股东权益,在兼并资产负债表中一切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量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 一切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量股东权益)。
2.在兼并的利润表中,对少量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旧会计原则规则将少量股东权益从兼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兼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量股东损益”,而新原则规则在兼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量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改变不只是报表格局的改变,与少量股东权益相同也是内在的改变。
3.新旧会计原则对会计报表兼并根底的辅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原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兼并报表根底,该理论以为:兼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兼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以为兼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而兼并的根底是从母公司的视点动身的。新原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兼并根底,该理论以为应对兼并主体的一切股东天公地道,兼并报表应反映一切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