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康首例串子纠纷案看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7:25
【关键提示】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李红艳与第三人刘冬梅因临产于2001年5月2日到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清晨3时许,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女婴。被告方护理因差错误将李红艳所生女儿交与在产房外等候的刘冬梅家族,将刘冬梅所生的女婴交与在产房外等候的李红艳家族。跟着孩子逐步生长,原告配偶及第三人配偶发现自己抚育的孩子长相与爸爸妈妈差异很大,配偶间便常常发作对立。2008年8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托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判定中心对李红艳、杜昕晨(为杜如辉、李红艳配偶抚育的孩子)、刘冬梅、马春妮(为马恒、刘冬梅配偶抚育的孩子)进行DNA判定,定论为:刘冬梅与杜昕晨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李红艳与马春妮有生物学亲子关系。2008年8月12日,原告杜如辉、李红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康市中心医院补偿精力抚慰金50万元,补偿亲子判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丢失17485.06元,第三人马恒、刘冬梅配偶向法院恳求参与诉讼。
【法院判定】
汉阴县法院一审以为:爸爸妈妈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爸爸妈妈照料、呵护,是根据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品格利益,应当遭到维护。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直接阻止了本案原告及第三人与其子女间权力的行使,必定导致原告及第三人精力遭受严峻危害。依法判定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补偿原告杜如辉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原告李红艳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原告杜如辉、李红艳配偶交通费2489.90元、住宿费565元、判定费9300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费1009.16元。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补偿第三人马恒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第三人刘冬梅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第三人马恒、刘冬梅配偶交通费625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费747.47元。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中,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辩称:原告及第三人仅仅举出依据证明李红艳及刘冬梅曾在被告处住院出产,以及孩子被报错的危害现实,并未举出确凿依据证明孩子报错便是因为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差错行为形成的。这儿就涉及到法院在审理案子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的问题。
一般法院在审理案子时,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由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建议建立,在侵权危害补偿案子中,即应由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举证证明危害结果的存在及加害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假如受害人一方举不出依据或依据不足,人民法院又收集不到充沛的依据证明受害人建议的现实时,则应当依法驳回受害人的诉讼恳求。
而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它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次序”而言的。望文生义,便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则,一般景象下本应由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其建议承当举证责任,可是根据法律规则而不担负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现实存在或不存在承当举证责任,假如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现实建议建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依据规则中,“谁建议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准则的破例。
近年来,跟着社会的快速开展,工业事端、交通事端、医疗事端等一再发作,使得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大大添加。特别是在医疗纠纷案子中,因为受害人技术水平和常识水平的约束,很难确认加害人行为是否存在差错,什么地方存在差错。因而,立法对“谁建议,谁举证”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规则了在特别侵权案子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准则,这种旨在维护受害人等相对弱势一方的立法思维,刚好可以与民法的立法意旨相符合,然后逐步为世界各国侵权法所采用。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李红艳与第三人刘冬梅因临产于2001年5月2日到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清晨3时许,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女婴。被告方护理因差错误将李红艳所生女儿交与在产房外等候的刘冬梅家族,将刘冬梅所生的女婴交与在产房外等候的李红艳家族。跟着孩子逐步生长,原告配偶及第三人配偶发现自己抚育的孩子长相与爸爸妈妈差异很大,配偶间便常常发作对立。2008年8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托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判定中心对李红艳、杜昕晨(为杜如辉、李红艳配偶抚育的孩子)、刘冬梅、马春妮(为马恒、刘冬梅配偶抚育的孩子)进行DNA判定,定论为:刘冬梅与杜昕晨有生物学亲子关系、李红艳与马春妮有生物学亲子关系。2008年8月12日,原告杜如辉、李红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康市中心医院补偿精力抚慰金50万元,补偿亲子判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丢失17485.06元,第三人马恒、刘冬梅配偶向法院恳求参与诉讼。
【法院判定】
汉阴县法院一审以为:爸爸妈妈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爸爸妈妈照料、呵护,是根据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品格利益,应当遭到维护。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直接阻止了本案原告及第三人与其子女间权力的行使,必定导致原告及第三人精力遭受严峻危害。依法判定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补偿原告杜如辉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原告李红艳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原告杜如辉、李红艳配偶交通费2489.90元、住宿费565元、判定费9300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费1009.16元。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补偿第三人马恒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第三人刘冬梅精力危害抚慰金7.5万元,补偿第三人马恒、刘冬梅配偶交通费625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费747.47元。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中,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辩称:原告及第三人仅仅举出依据证明李红艳及刘冬梅曾在被告处住院出产,以及孩子被报错的危害现实,并未举出确凿依据证明孩子报错便是因为被告安康市中心医院的差错行为形成的。这儿就涉及到法院在审理案子时举证责任怎么分配的问题。
一般法院在审理案子时,依照“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由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建议建立,在侵权危害补偿案子中,即应由提出危害补偿恳求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举证证明危害结果的存在及加害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假如受害人一方举不出依据或依据不足,人民法院又收集不到充沛的依据证明受害人建议的现实时,则应当依法驳回受害人的诉讼恳求。
而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它是相对于“举证责任次序”而言的。望文生义,便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律规则,一般景象下本应由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其建议承当举证责任,可是根据法律规则而不担负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现实存在或不存在承当举证责任,假如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现实建议建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依据规则中,“谁建议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准则的破例。
近年来,跟着社会的快速开展,工业事端、交通事端、医疗事端等一再发作,使得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大大添加。特别是在医疗纠纷案子中,因为受害人技术水平和常识水平的约束,很难确认加害人行为是否存在差错,什么地方存在差错。因而,立法对“谁建议,谁举证”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规则了在特别侵权案子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准则,这种旨在维护受害人等相对弱势一方的立法思维,刚好可以与民法的立法意旨相符合,然后逐步为世界各国侵权法所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