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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出租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7:32
在租借合同中,租借人在签定租借合同之后才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那么在这个时分承租人发现租借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租借方应该承当哪些职责。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租借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租借方应承当职责
依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则,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能够要求承当违约职责。在《合同法》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则,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起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免除合同。
1989年7月25日,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承租方)与某钻井队(以下简称租借方)签定了一份产业租借合同。合同规则:承租方租借租借方旧钻井机台。租借方在合同中声明,该钻井机系旧机器,接连作业时刻不能超越5个小时。合同约好从8月1日开端,承租方向租借方每月交给租金400元。租借期限为6个月。合同签定后,承租方即于同年7月28日把钻井机拉回投入运用。一个月后,承租方以机器老化无法运用为由,拒付租金并提出免除租借合同。租借方不同意,遂于1989年9月20日向某市经济合同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承租方诉称,从1989年7月28日机器装置工作起到1989年9月1日机器不能运用停止,其间巨细事端共呈现15次,形成中止作业17天,直接丢失500元。每次发作事端,租借方员派人修补,但仍达不到正常作业目标。严重影响了我单位使命的完结。所以,咱们要求免除产业租借合同。因为租借方供给的租借物不能运用,应当付出违约金并补偿丢失。
租借方答辩称,我方与承租方签定的租借合同中,就清晰声明租借物是旧设备,不能象新设备那样去运用,并特别指出接连作业时刻不能超越5个小时。承租方在操作中彻底不管合同约好,常常超时工作,致使设备常常发作毛病。因为承租方运用不当,于1989年9月1日将设备焚毁,给我方形成直接经济丢失2万元。咱们要求承租方给予补偿。
裁定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两边当事人在产业租借合同中规则了租借物是旧设备,接连作业时刻不能超越5小时。承租方严厉依照合同约好运用钻机,每工作4小时,即停机查看,即便这样,还发作过15起停机事端,中止17个作业日。9月1日上午8时开机两小时后,钻机的电机部分焚毁,不能持续运用,职责在租借方。经调停无效,遂作出判决如下:
1.原合同停止实行。
2.租借方供给的租借物不符合合同约好,在承租方未超越规则时刻运用的情况下,在一个月内停机15次,中止17个作业日,给承租方形成经济丢失500元,由租借方补偿。自本判决书收效后10天内一次付清。
3.钻机由承租方协同租借方撤除后偿还租借方。
4.裁定费125元由租借方承当。
本案是租借方未按合同约好供给租借物而引起的合同纠纷。《经济合同法》第44条规则,租借方未按合同规则质量供给租借产业,致使承租方不能按期正常运用的,应当担任补偿由此而形成的丢失。产业租借特别是机械产业的租借,租借方有必要确保产业的正常工作,安全运用。可是本案租借方却把不能正常工作的钻机租借,是违反诚笃信用原则的。因为钻机质量低质,在一个月内的工作中发作毛病15起,中止17个作业日,直接丢失达500元。这显然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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