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权利的基本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05:38
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的权力有哪些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结,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结的协议。
法律咨询: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的权力有哪些?
律师回答:榜首,建议债款人权力的权力。确保具有附从性;因此主债款人关于债款人一切的抗辩或其他相似的权力,确保人均可建议。
一是主债款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首要有三类:其一,权力未发作的抗辩权。例如,主合同未建立,确保人对此也不知情,于此场合,确保人可对债款人建议主债款未建立的抗辩。其二,权力已消除的抗辩权。例如,主债款因实行而消除确保人可对债款人建议权力已消除,回绝债款人的实行恳求。其三,回绝实行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结的抗辩权、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便债款人抛弃上述抗辩权,确保人也有权建议,由于确保人建议主债款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建议,而是根据确保人的位置而独立行使。
二是主债款人的其他相似权力。这儿的其他相似权力有吊销权和抵消权。在吊销权方面,例如,主债款人对主合同有吊销权时,确保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实行。
第二,根据确保人的位置特有的抗辩权。根据确保人的位置而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享有此项权力。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律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律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能够是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能够是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结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结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结。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结,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结的协议。
法律咨询:担保合同中担保公司的权力有哪些?
律师回答:榜首,建议债款人权力的权力。确保具有附从性;因此主债款人关于债款人一切的抗辩或其他相似的权力,确保人均可建议。
一是主债款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首要有三类:其一,权力未发作的抗辩权。例如,主合同未建立,确保人对此也不知情,于此场合,确保人可对债款人建议主债款未建立的抗辩。其二,权力已消除的抗辩权。例如,主债款因实行而消除确保人可对债款人建议权力已消除,回绝债款人的实行恳求。其三,回绝实行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结的抗辩权、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便债款人抛弃上述抗辩权,确保人也有权建议,由于确保人建议主债款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建议,而是根据确保人的位置而独立行使。
二是主债款人的其他相似权力。这儿的其他相似权力有吊销权和抵消权。在吊销权方面,例如,主债款人对主合同有吊销权时,确保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实行。
第二,根据确保人的位置特有的抗辩权。根据确保人的位置而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享有此项权力。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律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律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能够是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能够是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结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结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