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7:48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承认生意合同中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 法研[2000]121号)
你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怎么承认生意合同中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关于怎么承认生意合同中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需进一步研讨后才干作出规则,但请示中触及的详细案子,应承认机动车一切权从机动车交给时起搬运。
陕西省高院的请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怎么承认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的请示》。该请示中触及的案子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一切的轿车与第三人达成了生意协议,而且在第三人付出金钱后将轿车交给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但第三人承受该车后在工商处理的轿车生意市场上处理了生意手续,并将该车投人运营。原告申述后,要求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扣押被告已卖掉的轿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纳产业保全办法,产生了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生意协议而且被告交给了车辆,但未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手续,生意行为无效,车辆仍归于被告一切,原告提出的产业保全办法有道理,法院应当支撑。另一种定见以为,虽然被告或第三人未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手续,但现在的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则车辆处理部门的挂号是机动车生意行为收效的必定条件,已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付出的车款并将轿车交给给第三人,该车的产业一切权应当已搬运到第三人。假如法院扣押第三人的轿车,就归于扣押案外人的产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故法院不该当支撑原告的产业保全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案子车辆挂号单位与实践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怎么处理的问题”的答复
([2000]执他字第25号)
假如可以证明车辆实践出资购买人与挂号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该承认挂号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正、等价、有偿准则,承认归第三人一切”。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依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一切权的挂号。为了交通处理工作的需求,公安机关车辆处理地点处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许人民法院判定、裁决、调停的法令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承认机动车的车主。因而,公安机关挂号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一切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5日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你室《关于寻求<关于怎么承认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的批复(稿)>定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依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一切权挂号。因而,将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的时刻作为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的时刻没有法令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12月25日 法研[2000]121号)
你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怎么承认生意合同中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关于怎么承认生意合同中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需进一步研讨后才干作出规则,但请示中触及的详细案子,应承认机动车一切权从机动车交给时起搬运。
陕西省高院的请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怎么承认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的请示》。该请示中触及的案子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一切的轿车与第三人达成了生意协议,而且在第三人付出金钱后将轿车交给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但第三人承受该车后在工商处理的轿车生意市场上处理了生意手续,并将该车投人运营。原告申述后,要求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扣押被告已卖掉的轿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纳产业保全办法,产生了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生意协议而且被告交给了车辆,但未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手续,生意行为无效,车辆仍归于被告一切,原告提出的产业保全办法有道理,法院应当支撑。另一种定见以为,虽然被告或第三人未到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手续,但现在的法令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则车辆处理部门的挂号是机动车生意行为收效的必定条件,已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付出的车款并将轿车交给给第三人,该车的产业一切权应当已搬运到第三人。假如法院扣押第三人的轿车,就归于扣押案外人的产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故法院不该当支撑原告的产业保全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案子车辆挂号单位与实践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怎么处理的问题”的答复
([2000]执他字第25号)
假如可以证明车辆实践出资购买人与挂号名义人不一致,“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该承认挂号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正、等价、有偿准则,承认归第三人一切”。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依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一切权的挂号。为了交通处理工作的需求,公安机关车辆处理地点处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许人民法院判定、裁决、调停的法令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承认机动车的车主。因而,公安机关挂号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一切权的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5日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你室《关于寻求<关于怎么承认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时刻问题的批复(稿)>定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依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一切权挂号。因而,将车辆处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的时刻作为机动车产业一切权搬运的时刻没有法令依据。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