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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反悔 过户房产归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6:07

一对小夫妻闹离婚,女方写了离婚协议,抛弃孩子抚育权并自动将房产过户给了男方,男方拿到房产后反口不离婚,对此,法院以为离婚协议书只需一方不签名即未收效,房产过了户也属无效改变。以下是相关事例及其剖析:
案情:
2007年,因为老公李某不赞同妻子刘某外出做家教,两人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变得不再友善。直到2010年5月,刘某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提出只需李某容许抚育孩子,她就将婚后购买挂号在她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李某。同年7月,两人到房子管理部门将原挂号在刘某名下的房子产权改变到李某名下。这时,李某却不赞同离婚了。
同年8月,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允许两人离婚,并切割共同产业,包含已挂号在李某名下的房产。尽管两人已依照离婚协议改变了房产,但法院经审理后仍是驳回了刘某的离婚恳求。
法院判定书中以为,两人婚后有必定的夫妻感情,并且他们的孩子还年幼,极需爸爸妈妈的保护,两边离婚对孩子会形成损伤。同年12月宣判后,刘某并未提起上诉,判定现已收效。
法官析法:
离婚协议不签名无效
为何两人有了离婚协议书,法院却判定禁绝离婚?法院相关负责人解说称,离婚协议必须经两边当事人签名承认才干收效。只需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承认,该离婚协议在法令上也不建立。
法院表明,刘某草拟了离婚协议交给李某,尽管李某口头容许离婚,且两边履行了共同产业切割的部分,能够确认两边对离婚到达了一致。但因为李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导致离婚协议短缺合同建立的要件,且过后李某反悔不肯离婚,所以法院不能依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来判定两边离婚。
过户房产仍属夫妻共同产业
但是房子现已过户了,刘某还有官僚回来吗?对此,法令界存在两种定见:一种以为,尽管男方在离婚协议未签名,但两边处理过户手续的意思表明是清晰的,应保持该产业处理的效能,刘某不能再切割房子价款;另一种以为,改变挂号的约定是在到达离婚的条件下作出的,因为男方未在离婚协议中签名,离婚协议短缺合同建立的要件,因而无效。
法院相关人士指出,本案触及的“婚内离婚协议”,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或许两边为了到达离婚的意图,可能在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退让。因为两边未能挂号离婚,该协议没有收效,也不发生法令约束力。
据了解,婚内离婚协议无效是司法实践中遍及认同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正式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说(三)将这一观念加以确认,即“当事人到达的以挂号离婚或许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产业切割协议,假如两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产业切割协议没有收效,并依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法院相关人士表明,尽管房子产权改变在李某名下,但该房子仍是刘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产业,与本来挂号在刘某名下的性质是相同的。假如两边再次经过诉讼离婚,房子产权仍能够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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