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6:48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商场发展迅速,房价居高不下,国家为了加大对房地产商场税收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原则》的告诉(国税发[2007]132号)〉(以下简称新方针),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因而,结合新方针出台的布景,剖析当时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新方针出台的重含义进行论述十分必要。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027-02
一、新方针出台的布景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获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交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含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计税依据是交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交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减除规则扣除项目金额今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进行房地产商场宏观调控而出台的税种,首要意图是调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赢利。
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上轮房地产高潮时期建立的一种房地产税收。1993年公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应当交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法出台之后不久我国就进入了第一轮宏观调控期,制止了房地产企业的上市,并对银行信贷实行了紧缩方针。在此布景下,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于1995年1月下发了《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定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告诉》,该告诉免除了1994年1月1日之前签定转让合同的纳税,免除了已立项项目5年内转让的纳税,也答应成片开发的项目延伸免税期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工业迅速发展,但原有的增收方法越来越不达时宜,房地工业税收丢失严峻,为了加强和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工作,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标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办理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则,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事务原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