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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定义详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8:59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专利法所称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许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能计划。
1、有用新型专利只维护产品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则,有用新型专利只维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通过工业办法制作的,有确认形状、结构且占有必定空间的实体。
全部办法以及未经人工制作的天然存在的物品不归于有用新型专利维护的客体。
上述办法包括产品的制作办法、使用办法、通讯办法、处理办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处等。
例如,齿轮的制作办法、工作间的除尘办法或数据处理办法,天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归于有用新型专利维护的客体。
一项发明创造或许既包括对产品形状、结构的改善,也包括对出产该产品的专用办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资料自身等方面的改善。可是有用新型专利仅维护针对产品形状、结构提出的技能计划。
应当留意的是,假如权利要求中既包括形状、结构特征,又包括对办法自身提出的技能计划,则不归于有用新型专利维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晒干。因为该权利要求包括了对办法自身提出的技能计划,因此不归于有用新型专利维护的客体。可是,以现有技能中已知办法的称号约束产品的形状、结构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办法称号约束各部件衔接联系的,不归于对办法自身提出的技能计划。
2、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能够从外部观察到的确认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能计划能够是对产品的三维形状所提出的技能计划,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善;也能够是对产品的二维形状所提出的技能计划,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善。
无确认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资料,其形状不能作为有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留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许天然构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成长所构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天然构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办法取得的非确认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答应产品中的某个技能特征为无确认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需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约束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结构所提出的技能计划中答应写入无确认形状的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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