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5:05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当时户口处理工作中几个杰出问题定见的告诉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当时户口处理工作中几个杰出问题定见的告诉》(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告诉》)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践,提出如下定见,请同时贯彻执行。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方针,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施行。凡重生婴儿,包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既能够在父亲也能够在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挂号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1998年7月22日今后出世现已随母挂号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婴儿,可按现行户口搬迁批阅程序,准予处理落户手续;对1998年7月22日曾经出世没有落常住户口的,应依据《告诉》第一条规则精力,结合本地实践情况,妥善处理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曾经出世已随母落户、没有成年且要求投靠父亲迁往
城市落户的,能够本着常住地挂号户口的准则,分期分批逐渐处理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间的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处理。对计划外生育未经计生部分处理的,公安部分在处理婴儿入户手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生部分。
二、处理夫妻分家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的爱人所在城市的实践接连寓居年限为条件。寓居年限以公民处理暂住挂号的期限为准,年限长短由各地自行规则。但对有违背计划生育方针超生的,5年内不处理投靠爱人入户城市手续。
三、爸爸妈妈投靠子女,以年纪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越60周岁、女人超越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应准予落户。关于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四、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成婚后,依据自愿的准则,准予将户口迁到爱人户口所在地。乡村女青年与乡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裔)男青年成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到男方乡村爸爸妈妈处,应予准迁;女方要求不迁出户口的,应予保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刊出其户口。
五、仔细做好在城市出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一起寓居的直系亲属在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按公安部公通字〔1998〕65号文要求,由省公安厅确认一至二个试点城市,报省政府同意后可进行试点工作。被选定的试点城市应依据《告诉》的要求及省政府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地的实践情况,拟定详细入户条件和试点施行方案,报省公安厅审定后施行。
六、广州、深圳市关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在贯彻落实《告诉》精力前提下,按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城市归纳承受能力,经过严厉入户条件,控制人口机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