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系统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22:36
咱们在药品行政处分过中会接触到许多时限的概念,那么咱们关于食药体系行政处分决议的规则又了解多少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食药体系行政处分决议的规则有哪些”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食物药品行政处分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一、发现违法行为契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清晰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现实;㈢、归于药品监督办理行政处分的规模;㈣、归于本部分统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三、稽查对先行挂号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议。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议;需求查验的(25日内),应当自查验报告书宣布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议。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分决议或许撤案决议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后3日内能够到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进行陈说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奉告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认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刻、地址和方法,并在举办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办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布告。
六、《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分决议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分单位或许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许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食物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行使行政处分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违背食物、保健食物、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法令、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许个人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从本规则。
第三条 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施行行政处分,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做到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令法规规章适用精确恰当、法律文书运用标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说、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树立行政处分监督制度。
上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下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施行的行政处分进行监督。上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下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作出的违法或许不恰当的行政处分决议,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改变或许吊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统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依职权统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药品行政处分案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依职权统辖本行政区域内严重、杂乱的食物药品行政处分案子。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总局依职权统辖应当由自己施行行政处分的案子及全国规模内发作的严重、杂乱的食物药品行政处分案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能够根据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践,规则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统辖的详细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能够在法定权限内托付契合行政处分法第十九条规则条件的安排施行行政处分。
受托付的安排应当在托付规模内,以托付部分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托付部分应当对受托付安排的行政处分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辅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当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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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药品行政处分中相关的几个时限
一、发现违法行为契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㈠、有清晰的违法嫌疑人;㈡、有客观的违法现实;㈢、归于药品监督办理行政处分的规模;㈣、归于本部分统辖。
二、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分决议。
三、稽查对先行挂号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议。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议;需求查验的(25日内),应当自查验报告书宣布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议。已立案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当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顺延至做出行政处分决议或许撤案决议之日。
四、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后3日内能够到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进行陈说和审辩。
五、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奉告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认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刻、地址和方法,并在举办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于举办听证会的3日前向社会布告。
六、《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分决议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分单位或许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许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食物药品行政处分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行使行政处分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以下简称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违背食物、保健食物、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办理法令、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许个人施行行政处分,应当遵从本规则。
第三条 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施行行政处分,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做到现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令法规规章适用精确恰当、法律文书运用标准。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给予的行政处分,享有陈说、申辩权;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树立行政处分监督制度。
上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下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施行的行政处分进行监督。上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对下级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作出的违法或许不恰当的行政处分决议,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改变或许吊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统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依职权统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药品行政处分案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依职权统辖本行政区域内严重、杂乱的食物药品行政处分案子。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办理总局依职权统辖应当由自己施行行政处分的案子及全国规模内发作的严重、杂乱的食物药品行政处分案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能够根据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践,规则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统辖的详细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物药品监督办理部分能够在法定权限内托付契合行政处分法第十九条规则条件的安排施行行政处分。
受托付的安排应当在托付规模内,以托付部分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托付部分应当对受托付安排的行政处分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法律行为进行辅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当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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