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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令
发布时刻:2014年05月20日来历:政策法规处
(2013年10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
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进大气环境,确保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令。
第三条市及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担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具体作业能够由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办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办理功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授权,担任办理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分依照各自责任,担任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的作业。
第四条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分树立、完善本行政区域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和谐机制和信息办理体系,定时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情况,研讨拟定有关政策办法,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同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作业需求,安排有关部分展开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调控政策研讨,当令采纳办法操控机动车保有量、出行量年度增加。
第六条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路途体系,改进路途交通情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改进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舞绿色出行办法,下降小型机动车运用率。
第七条公事用机动车的装备、运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实行。
公事用车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事用机动车的办理,严格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进步运用功率,下降运用强度。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能够对本市新购和境外及外省、市搬运本市的机动车提早实施国家规则下一阶段实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
第九条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市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相匹配。
出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在出售场所的显着方位标明出售的机动车车用燃料质量规范。
机动车加油站、油罐车以及储油库应当依照国家规则设备油气收回体系。
第十条本市鼓舞推行运用清洁车用动力和优质车用燃料。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加强对车用燃料质量的监督查看,并定时发布监督查看成果。
制止出产、出售、运用不契合国家规则规范的车用燃料。
第十一条鼓舞和扶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科学技能研讨,加强节能和新动力机动车技能研制和运用。
鼓舞出产、出售、运用节能和新动力机动车,逐渐扩展公共服务范畴节能和新动力机动车推行规划。
第十二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则优先收购节能和新动力机动车,并逐渐扩展节能和新动力机动车的政府收购规划。
第十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拟定节能和新动力机动车配套设备发展规划,加快加气站和充换电站建造。
第十四条市及区(市)县有关部分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宣扬和教育。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展开“城市无车日”活动,采纳公交出行优惠等办法,进步公民的环境认识。
第十五条在大气环境遭到严峻污染时,市人民政府能够采纳约束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办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恪守交通管制规则。
采纳前款规则的交通管制办法,应当提早向社会布告约束机动车通行的区域、时刻、车型和号牌等信息。
第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驭人应当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体系处于正常作业情况,不得撤除、搁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
机动车所有人、驾驭人在车载排放诊断体系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修理,不得私自拆开车载诊断体系和删去车载诊断体系的指示记载。
第十七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体系修理的企业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历,并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依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能规范对机动车进行保护、修理和保养,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到达规则的排放规范。
(二)树立完好的保护、修理和保养档案,对机动车号牌、保护和保养的项目以及情况进行具体记载,并在竣工出厂时向交通主管部分传输相关信息。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修理主管部分应当定时向社会发布具有资历的修理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驾驭人应当依照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的期限,向机动车排气污染查验单位交验机动车,承受排气污染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核发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经查验不合格的,应当自查验之日起十五日内修理并承受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核发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应当随车携带,不得转让、转借、假造、变造,不得运用假造、变造、失效或许冒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呈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从头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时查验,并申领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一)替换发动机的;
(二)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许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的;
(三)替换污染物排放操控设备的;
(四)依法依规对污染物排放操控设备、燃料运用品种等进行改造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许采纳操控技能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契合国家规范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依法强制作废。
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接连三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应当依法强制作废。
第二十一条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情况、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以及其他特殊需求,划定制止或许约束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行进的区域、路途和时刻,向社会布告后实施。
任何人不得驾驭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制止该机动车行进的区域、路途和时刻行进。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业需求,采纳经济补助等办法,鼓舞提早作废老旧机动车,加快更新、筛选具有黄色环保查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查验的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并依照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展开业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查验单位的监督查看,树立、健全日常查看与定时查核准则,并定时将查核情况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能够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抽测。对在路途上行进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抽测,能够采纳遥感检测等办法,不得影响路途交通安全、疏通。
实施前款规则的监督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阻遏或许搅扰环境保护主管部分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监督抽测。
第二十五条制止驾驭排放黑烟等显着可视污染物以及经查验、监督抽测不契合制作其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的机动车上路途行进。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背本法令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或许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办理机构投诉和告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或许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办理机构应当树立、健全投诉、告发的受理和处理准则,发布投诉、告发电话以及通讯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接到投诉或许告发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分予以处置:
(一)违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私行撤除、搁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操控设备,形成污染物超支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未获得资质从事机动车排气环保查验的,责令中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未依照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展开业务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分吊销其机动车环保查验资质。
(三)违背本法令规则,机动车经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规范的,责令期限修理、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三百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规范的,吊销相应的环保查验合格标志。
违背本法令其他规则的,由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办理机构、政府有关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未实行本法令规则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二十九条本法令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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