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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9:31
某机械厂的车工王某,某天在上班期间干完了车间主任分配的加工使命后,眼瞅着脚下剩下的圆钢突发奇想:“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呢”。当他做好一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分,一不小心砸在自己的脚上,形成三个脚趾破坏性骨折,住院花了5000多元,在家歇息了近3个月。
事端发作后,王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作业岗位上发作事端为由,要求上报工伤,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确定请求后,通过查询,作出了不予确定王某为工伤的决议。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1项规则:员工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王某尽管着重自己是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遭到的事端损伤,但他只着重前两条,疏忽了“因作业原因”这一条。
王某是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遭到的损伤不假,但他不是因作业原因遭到的损伤。王某在完成了作业使命后能够歇息,也能够陈述车间主任再领作业使命,而他为了自己锻炼身体去做哑铃,归于作业时间干私活,不是因作业原因,所以不归于工伤,不能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确定王某为工伤的决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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