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绑架案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4:47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咱们受被告人及其姐姐许某某的托付,并承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使,担任被告人许某的辩解人。庭审前,咱们查阅了本案的檀卷资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方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几点辩解定见,期望法庭能够采用。
一、从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意图方面看,被告人许某在作案的整个过程中一向以为是协助别人要帐、索债、索要欠款,其违法意图是讨取债款。
这在被告人许某2007年7月5日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孙某2007年7月6日的讯问笔录中,能够清楚地看出:李某让孙某帮他要帐;孙某打电话给秦皇岛的许某,让许某来山东帮他要帐;孙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让王某帮他要帐。被告人以讨取债款为意图,以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作为讨还债款的手法,其违法意图是讨取债款。
二、从被告人许某片面方面的成心看,被告人许某在作案过程中一向以为是协助别人要帐、索债,具有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片面方面的成心,涉嫌构成不合法拘禁罪,而不是劫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清晰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为协助别人讨取债款而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涉嫌构成不合法拘禁罪,而不是构成劫持罪。
三、关于本案系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而非劫持罪性质、违法行为构成的确定剖析
从辩解人提交法庭的5份资料:
1、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孙静波2005-04-06宣布在《听讼网》的《由一同案子谈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和劫持罪的差异》中的法院判例
2、河南省西华县法院李水成2007-07-30宣布在《听讼网》的《浅谈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与劫持罪的差异》
3、河南省衡阳律师邹鲁军2006 年11 月18 日《邓文生、邓飞涉嫌劫持案一审邓飞的辩解词》中的一、二审法院判例及其间的2000年浙江省绍兴市一、二审法院判例
4、陕西省西安市甘军律师2006-9-23《论在索债中劫持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差异》中的法院判例
5、《听讼网》网《劫持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差异》中的法院判例
能够看出,在北京、河南、陕西等省市均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劫持罪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即便关于债权债款并不实践存在的索债型不合法拘禁行为,也作出了改变罪名,判定被告人构成不合法拘禁罪的判例。
本案中,李某与受害人的父亲朱某之间的债权债款联系缺少满足的依据予以查清;或许两边之间并不存在实践的债权债款联系,仅仅行为人没有澄清工作的本相,而是想当然地从片面上确定朱某拖欠了债款,因而对受害人施行了违法行为。此刻仍应以索债型不合法拘禁罪对行为人科罪量刑,债权债款联系的清晰与否不应是差异两罪的规范。由于这种情况下,从处分的合理性考虑,经过扩展不合法拘禁罪的规模以缩小劫持罪的规模,假如李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既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片面上为了讨取债款而扣押、拘禁别人,但债款联系难以查清,处于待定状况,或底子不存在,对此,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准则,以不合法拘禁罪论处。这样处理应愈加契合刑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