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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议我国实行裁量完全假释与法定部分假释并行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6:01
鉴于假释各种类型都有自己的利害,独自任一类型的假释都难以全面发挥假释之功用,最佳的办法是将各种类型假释结合起来,以避其弊,择其利,充分发挥假释功用。
裁量假释和法定假释是从彻底假释意义上讲的,裁量彻底假释也便是裁量假释,在我国应占主导地位,这样可充分发挥假释“促进监犯痛改前非”功用。将法定假释和部分假释结合起来构成法定部分假释,可必定程度减小原二者各自的坏处,并且充分发挥了假释“树立监犯再社会化桥梁”的功用。当然,法定部分假释依然不考虑监犯的人身风险性,为削减由此而可能给社会添加不稳定要素的风险,咱们以为,法定部分假释适用于已履行原判惩罚7/8的监犯,无期徒刑犯不适用法定部分假释。这是因为,关于不符合裁量假释的监犯,其刑期届满,也并不考虑其人身风险性而一概开释,这些人因为没有通过过渡性阶段,极简单再犯。因此为减小再犯可能性,在其刑期届满前,组织法定部分假释对错常有利的。很显然,法定部分假释不是为了促进监犯痛改前非,而是为了处理刑满开释的坏处,为监犯组织的一个再社会化的过渡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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