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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管辖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1:10
公安机关和戎行互涉刑事案子的统辖分工如下:(一)武士在当地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戎行捍卫部分侦办。(二)当地人员在戎行营区作案的,由戎行捍卫部分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武士与当地人员共同在戎行营区作案的,以戎行捍卫部分为主安排侦办,公安机关合作;共同在当地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安排侦办,戎行捍卫部分合作。(四)现役武士入伍前在当地作案,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办,戎行捍卫部分合作。(五)武士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执役期间在戎行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由戎行捍卫部分侦办,公安机关合作。(六)武士退出现役后,在归队途中作案的,以及现已同意入伍没有与戎行处理交代手续的新兵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侦办。(七)归于当地人武部分处理的民兵兵器库房和戎行移送或许租借、出借给当地单位运用的戎行营房、营院、库房、机场、码头,以及戎行和当地人员混居的戎行宿舍区发作的非损害军事利益和武士权益的案子,由公安机关侦办,戎行捍卫部分合作。(八)戎行在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挂号注册,实施企业化经营处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馆、影剧院,以及戎行和当地合资经营的企业发作的案子,由公安机关侦办,戎行捍卫部分合作。处理公安机关和戎行互涉的刑事案子,公安机关和有关戎行捍卫部分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合作;对统辖有争议的案子,应当共同研究洽谈,必要时可由两边的上级机关和谐处理。本条所称的“武士”,是指现役武士、戎行在编员工以及由戎行处理的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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