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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5:14
劳作合同到期之后企业会持续要求留任劳作者,但这个时分并没有跟劳作者去签定新的劳作合同,而劳作者对此也没有提及到。那么,劳作合同期满持续留用劳作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付出双倍薪酬?听听听讼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劳作合同期满持续留用劳作者,但未续签合同是否也需付出双倍薪酬?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不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自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日起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劳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作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并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劳作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后,假如劳作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根据《劳作法》第九十八条、《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6]481号)和《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则处理”。原劳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3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契合第一条规则的景象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补签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由两边洽谈确认。洽谈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停止劳作联系,但对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劳作者,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缔结。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劳作合同期满没有需求,劳作者能够找听讼网律师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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