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无效婚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1:54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1995年挂号成婚,2002年1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好张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王某答辩称,张某在与其成婚前,曾于1993年3月与胡某挂号成婚,后因为张某隐瞒了已婚的实际与其处理了成婚挂号,2000年6月,胡某得知张某与王某成婚并同居后,向法院申述,要求追查张某与王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后胡某撤诉并以离婚胶葛从头申述,经法院调停离婚。王某以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要求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 分析: 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有两种观念: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归于无效婚姻,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说中的特别规则宣告该婚姻无效。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挂号成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实际,又与王某挂号成婚,张某的行为显着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后婚姻当然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上的婚姻效能。即使张某已与胡某离婚,但不影响该无效婚姻的效能。现张某申述要求与王某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司法解说中的有关规则宣告该婚姻无效。 另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应按离婚胶葛处理,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说规则的简易程序或许一般程序作出实体判定。其理由是,张某与胡某挂号成婚之后,隐瞒了其已婚的实际,又与王某挂号成婚,张某的行为显着构成重婚,这是一个不争的实际。但胡某抛弃了追查张某刑事责任的权力,并经过诉讼途径与张某免除了婚姻联系。因为前婚姻现已免除,重婚的实际现已消除,那么后婚姻,即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跟着前婚姻的免除就自动发生法律上的婚姻效能。应依照《婚姻法》第十条和司法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处理。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念 笔者以为,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首先要处理以下两个方面的联系: 1、婚姻法傍边对存在无效婚姻的景象,假如无效景象消失后,能否转化为有用婚姻? 这一点能够从《婚姻法》司法解说(一)中找到必定的答案。该解说第八条规则:“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本案中,张某申述与王某离婚时,其与胡某建立的婚姻联系早已免除,法定的无效景象现已消失,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张某与王某的婚姻联系处于合法的状况,已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无效景象,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已从本来的无效婚姻转化为合法有用的婚姻。 2、对自始无效怎么了解,是当然无效,仍是宣告无效?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则,“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司法解说(一)第十三条又规则,“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则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许可吊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时,才确认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能够看出,司法解说中对婚姻法中规则的“自始无效”选用的是宣告无效主义。对此应了解为对存在无效景象的婚姻,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后,该婚姻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联系,在无效景象存在期间并未有人因此提出宣告无效。因此,法院不该自动干涉当事人现已建立的婚姻。 综上所述,本案应以离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