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阶段法院参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9:35
立案侦办一般是刑事案子的内容,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大众的报案后,符合要求的能够进行立案,立案后就需求对案子进行侦办,以确认违法的现实,那么立案侦办阶段法院参加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立案侦办阶段法院参加吗
刑事案子在立案侦办阶段,人民法院是会参加的,例如一些刑事自诉案子中,当事人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进行侦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告发。
被害人对侵略其人身、产业权力的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告诉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纳紧急措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
违法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则。
二、人民法院的责任
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按照法令规则对刑事案子、民商事案子和行政案子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一致行使,全部需求通过审判来处理的案子均由人民法院按照法令来进行审判,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责任,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全部违法分子,处理各类对立胶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捍卫社会主义全民一切制产业、劳动大众集体一切制产业,维护公民私家一切的合法产业,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刑事案子的立案条件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子后,通过检查,认为有违法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且归于自己统辖的,由接案单位制造《刑事案子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规范有三条:
1、有违法现实
即现已受理的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行为现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违法。这种违法现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依据证明,并非毫无依据。
2、需求追查刑事责任
即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需求依法给予惩罚处分。假如其行为仅构成违法,而依法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的,也不该立案。
3、归于自己统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统辖法令规则的归于自己统辖的案子,应当统辖的必定要管,不论是渎职;不该当统辖的必定不论,管了便是越权。
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立案侦办阶段法院参加吗
刑事案子在立案侦办阶段,人民法院是会参加的,例如一些刑事自诉案子中,当事人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进行侦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告发。
被害人对侵略其人身、产业权力的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报案或许指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告发,都应当承受。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告诉报案人、指控人、告发人;关于不归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纳紧急措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
违法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则。
二、人民法院的责任
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按照法令规则对刑事案子、民商事案子和行政案子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一致行使,全部需求通过审判来处理的案子均由人民法院按照法令来进行审判,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责任,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全部违法分子,处理各类对立胶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捍卫社会主义全民一切制产业、劳动大众集体一切制产业,维护公民私家一切的合法产业,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刑事案子的立案条件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子后,通过检查,认为有违法现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且归于自己统辖的,由接案单位制造《刑事案子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规范有三条:
1、有违法现实
即现已受理的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行为现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违法。这种违法现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依据证明,并非毫无依据。
2、需求追查刑事责任
即违法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需求依法给予惩罚处分。假如其行为仅构成违法,而依法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的,也不该立案。
3、归于自己统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统辖法令规则的归于自己统辖的案子,应当统辖的必定要管,不论是渎职;不该当统辖的必定不论,管了便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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