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0:42案情简介:
2004年3月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定 《租借合同书》,两边约好,原告租借被告坐落东芜市某镇一栋六层楼的天面用作电话基站无人值守机房之用,年租金2万元,租期10年合同签定后,原告先后向被告付出两年租金共4万元。同年4月,基站设备装置结束后,原告即接到该镇供电公司及政府拆迁规划部分告诉,被告之前述房子属政府规划拆迁房,该房正上方将架起高压输电线,原告须中止注册运用该基站。原告接告诉后即中止该基站运转,但原告基站内价值62万余元的设备却被被告扣押。因为被告无理回绝免除己失掉持续实行条件和根底的《租借合同书》且阻挠原告搬离基站设备,遂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免除原、被告所签 《租借合同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基站设备。被告提起反诉,要求付出两年租金共4万元及滞纳金。
办案进程:
1、承受原告委托后,耐性听取了原告的陈说,并前往案涉租借物现场、政府拆迁规划部分了解状况、查询搜集依据,在申述后,及时地向法院递交了查询取证请求,请求法院向政府拆迁规划部分了解调取案涉租借合同无法持续实行的依据。
2、署理定见:(1)案涉租借合同应依法予以免除。案涉基站正上方早己架起高压输电线,原告如运转该基站,必将存在严峻安全隐患,并严峻危及到基站及基站管理人员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起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免除合同》;(2)被告租金及滞纳金之诉讼恳求己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
3、判定成果:法院判令免除原、被告所签署之《租借合同书》,原告取回设备,原告付出被告租金2万元,驳回两边其他诉讼恳求。关于一审判定,两边均未上诉。
办案领会:
1、律师在处理案子前应对案子现实作充沛的了解,经过实地查询取证充分完善依据资料,才干保证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确凿,更好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律师/委托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重要依据,必定要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查询取证请求,不然极有或许承当举证不能之法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