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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存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09:40
【案情】
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1年2月经过网络知道并敏捷树立爱情联系,两边于2011年5月挂号成婚。婚后,王某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李某账户内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予李某,由李某担任家庭的悉数开支。成婚不到一年,王某和李某为家庭小事胶葛不断,王某以为两边性情不好,其与李某的爱情已决裂,遂申述恳求法院判定离婚,要求李某返还其婚前产业10万元。李某辩称,赞同与王某离婚,但10万元存款已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耗费结束,故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审理中,王某请求法院调取了李某的银行账户,经核实该账户已被刊出。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10万元系王某一方的婚前产业,王某仅将该存款交予李某保管,故王某有权在夫妻联系结束时要求李某返还婚前产业。
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将婚前存款交付给李某的行为系赠与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结,且不存在法定和约好的吊销事由,王某不得以离婚为由要求李某返还。
第三种定见以为,尽管10万元系王某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应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一起运用,因王某请求法院调取李某名下的账户已被刊出,且王某未举示依据证明其转给李某的资金存在余额,王某亦未举示依据证明李某存在搬运产业的行为,故王某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的诉讼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对10万元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九条规则,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无疑,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所得。尽管金钱系种类物,但10万元存款能够经过账户上的流通加以区别,王某与李某成婚并不必定导致个人产业与夫妻一起产业相混淆,因而能够确定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个人产业。
二、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的定性
怎么定性王某婚后将存款交付给李某的行为是本案要害。原告建议该行为系保管行为,被告建议该行为系赠与行为,但两边均未举证证明各自的建议。在现实无法复原的情况下,能够经过日子知识来探求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两边没有关于产业的特别约好,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一起日子。王某将婚前存款交付给李某系其对个人一切的产业的自愿处置,王某在施行该行为时未清晰约束李某的处置权力,考虑到二人的夫妻联系,王某应当能够预见到李某或许对上述存款进行处置。所以,很难让人信任王某仅要求李某对其婚前产业进行保管,故王某关于保管行为的建议不能成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的法令特性剖析,赠与的结果是发作赠与物一切权的搬运,赠与人抛弃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力,受赠与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赠与物上的相关权力。本案中,10万元存款确实搬运至李某名下,但鉴于婚后由李某处理家庭经济,王某参加了家庭日子的实际情况,王某极有或许会参加10万元存款的运用、耗费。因而,不能确定王某自愿抛弃了对10万元存款处置的权力,故李某关于赠与行为的建议也不能成立。
已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账常规,且婚后二人一起日子必定会发生资产耗费。故,将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某的行为视为王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一起运用的观念最符合常理。
三、离婚时对上述金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十六条规则,婚前个人产业在婚后一起日子中天然毁损、耗费、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一起产业赔偿的,不予支撑。参照上述规则的立法精力,婚前个人产业在婚后一起日子中已正常耗费的,一方不得建议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许返还。本案中,尽管10万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个人产业,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一起运用,且在婚后一起日子中已将10万元耗费结束,故王某不得再建议李某返还1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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