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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概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4:38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审核准所遵从的特别审判程序。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终一道屏障,通过死刑复核核准的案子,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完结。有了这么一道关卡,就能够有用避免错杀。不仅如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确保死刑判定正确性的条件。因此,法律规则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死刑复核的存在含义也是严重的。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则的一项根本的司法准则,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准则。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准则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判处死刑案子的必经程序。依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定有必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收效。正因如此,正确履行这一程序,关于确保办案质量,实在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的长冶久安均有重要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死刑复核程序极为注重,并跟着治安局势的发展变化和中心工作的需求,对其做出了一系列政策性调整。建国初期,我国就清晰必定了死刑复核准则。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别离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的行政公署、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起享有,依案子的具体情况行使。文革时期,死刑案子核准权由省级革命委员会行使。至1979年拟定的刑法、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清晰规则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和1997年修正刑法、刑诉法时对此再次做出了重申。但是,长期以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将绝大多数死刑案子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当高级人民法院对绝大多数死刑案子一起行使终审权和核准权时,咱们不得不供认这样一个客观现实:死刑复核程序已形同虚设。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现存有许多坏处,其间最大问题便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已有22年,其带来最杰出的问题便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所以规则死刑复核权能够下放给省一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显着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冲突。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必然带来死刑犯之间的不平等。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规范或许不同,就会形成在这个省不被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并且,杀人、掠夺等损害社会治安的死刑案子只能由省一级法院复核,而经济违法和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却还能到最高法院复核,就形成了不同品种罪犯的不平等。这有损国家的法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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