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0:04江苏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
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告诉
苏劳社劳薪 [2004]14 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依据 2004年3月1日起履行的《最低工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则》(省政府第 56 号令)的规则,为保证劳作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添加乡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本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赞同,授权我厅发布,详细调整定见告诉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
(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620元/月 (原540元/月)
二类: 500元/月 (原450元/月)
三类: 440元/月 (原390元/月)
四类: 360元/月 (原320元/月)
(二) 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 5.2元/小时 (原4.6元/小时)
二类: 4.2元/小时 (原3.8元/小时)
三类: 3.7元/小时 (原3.3元/小时)
四类: 3.1元/小时 (原2.7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作者个人依法交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许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付出标准时, 应另行付出并向有关组织交纳劳作者个人依法交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履行的类别若需变化,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则》第七条的规则,在本告诉发布之日后 20 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详细类别调整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则期限内向社会发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履行。
二00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