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休流产假而被解除合同该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2:53赵某半年内累计度假3个多月,其间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公司以为其超越了她应享用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免除与她的劳作合同。赵某该怎么办?
律师剖析:
公司的决议违背了劳作法关于女劳作者产假待遇的规则,是过错的。赵某在与公司交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要求承认公司免除劳作合同的决议无效。
劳作法规则,关于患病的劳作者,用人单位应给予必定的医疗期,并且在医疗期内不得免除劳作合同。这是劳作法给予劳作者的医疗待遇。劳作法一起还规则,劳作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能够与其免除劳作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享有的一种劳作合同单独免除权。
可是,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规则,在不违背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时,依据医师的主张,可给予必定的产假。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作业的,经医师证明,其超越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由此可见,孙某因流产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应属产假,而产假待遇是国家赋予女职工享有生育稳妥的一种权力,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因而,流产假不能按病假处理,不能作为医疗期核算。
由上可见,公司把孙某患心脏病所休病假作为医疗期核算,是契合劳作法规则的;可是,把流产假当作病假核算在医疗期内则是过错的,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