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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19:11
浅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差异
1、审理的目标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定或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子;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定或裁决没有收效的案子。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必要是发现现已收效的判定和裁决在知道现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过错,而二审程序假如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求任何理由只需不服一审判定或裁决表明即可上诉,假如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以为第一审判定,裁决确有过错。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约束以外,没有期限约束,只需原判定或裁决已收效,可所以在已收效的判定或裁决正在履行的过程中,也可所以以收效的判定或裁决履行结束今后;提起二审程序有必要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子适用何种详细审判程序取决于以收效的判定,裁决本来适用的程序,本来是第一审案子,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本来是第二审案子或是提审案子,应当运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成果能否加刑不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子,其终究审判成果可所以减轻原判惩罚,也能够加剧原判惩罚;而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案子作出裁判时有必要恪守上诉不加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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