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交强险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7:59

第三十六条 未经保监会同意,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由保监会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详解】本条是对不合法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处分规则。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必须经保监会同意,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法令规则,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都必须恪守,也是单‘位或许个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首要条件。在本法令第5条第3款有清晰的阻止性规则,未经保监会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一起,本法令规则由保监会同意,本质上确立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准则性监管。准则的遵循须有清晰的职责来保证,关于未经保监会同意,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课以相应的处分,才干维护各个有资历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稳妥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整个职业的健康发展。
本法令第37条规则了稳妥公司未经同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法令职责,而本条规则的法令职责首要针对除稳妥公司以外的其他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主体,这类主体的特征是本身不具有从事稳妥事务资历的单位或许个人,但运营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如首要从事证券事务的公司未经同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给予这些单位或许个人的法令职责包含两类:刑事职责和行政处分,即行为和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在对本条规则的法令职责解说之前,有必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予以阐明:一是未经保监会同意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之间的联系;二是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和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之间的联系;三是稳妥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活动有撤销权,其法令根据是什么?
榜首,未经保监会同意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之间的联系。从事稳妥事务需求取得相应的资历或许资质(对个人而言,一般称为资历;关于安排,一般称为资质)。这种资历或许资质的取得需求由保监会同意,这种批阅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根据2004年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即《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议》第402号的规则,稳妥集团公司及稳妥控股公司的建立、兼并、分立、改变、闭幕需求经过保监会的批阅。未经保监会同意便是指没有取得这种行政许可,没有取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资历或许资质。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是指在没有法令根据的条件下,自主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行为人彻底依照法令法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要求去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其行为依然违法,为何?其主体违法,不具有相应的资历或许资质。所以,未经保监会同意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意义是共同的,差异在于从不同的视点予以界定,前者是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而后者是从不合法主体的相应行为现实来界定的。
还需求指出的是,这儿的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不只仅指主体违法也包含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详细而言,即不只一个不具有资历或许资质的主体依照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规则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归于违法,并且一个不具有资历或许资质的主体不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规则违法运营,其行为更属违法。不能出现因违法主体不具有主体资历,对其违法行为不知该怎么处分的现象,正如对有驾驶执照的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知道怎么处分,而关于没有驾照的司机的酒后驾车行为却不知该怎么处分相同。
此外,还需对这一问题作出答复:私行建立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为意图的稳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归于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判别是否归于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应首要确认这种行为是否归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事务。明显,私行建立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为意图的稳妥公司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事务,而归于违法建立稳妥公司的领域,应根据《稳妥法》的有关规则予以处分。《稳妥法》第142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私行建立稳妥公司或许不合法从事商业稳妥事务活动的,由稳妥监督管理组织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稳妥监督管理组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和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之间的联系。望文生义,不合法是指没有法令法规上的根据,但法令亦没有强令阻止的行为。而违法行为是指法令法规已有规则,且行为人违背了相应规则的行为。本条选用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表述,即要标明,它不只仅指本法令其他条款列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行为,并且包含其他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有关的不合法行为、。本法令作出这样的规则,便是为了最大或许地根绝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行为,下降风险,维护投保人和被稳妥人的利益。
第三,稳妥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活动撤销权的法令根据。本条规则,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由保监会予以撤销,即对不合法行为的撤销权归保监会行使,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法律组织有权撤销单位和个人的不合法行为,而这就排除了其他机关和个人对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活动的撤销。
撤销指明令撤销或许阻止其不合法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从性质上讲,撤销归于一种行政强制办法,即为了防备、中止或许操控某种正在发作或许或许发作的违法行为、风险状况,而依法采纳的对相对人的人身、产业、行为的强制手法。保监会对不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活动的撤销权规则在本《法令》第4条第1款。该条规则,国务院稳妥监督管理组织(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施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意义是指经过拟定办法、发布命令等行政手法和经济手法等依法对被监督管理目标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判决、采纳阻止、撤销办法和给予处分的权利。因而,关于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行为,依法应由保监会予以撤销,其详细办法包含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查封其运营场所、收缴其从事违法行为的东西、追缴因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取得的资产等阻止违法行为的合理性强制办法。
关于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行为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其应承当的法令职责包含两个层次: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根据其从事不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的详细情况,或许构成诈骗罪、稳妥诈骗罪等犯罪活动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则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职责。
2.没有构成犯罪应追查其行政职责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这儿的违法所得是指不合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事务活动所取得的不合法资产及根据这些不合法资产取得的孳息。此外,不管是否有违法所得都要给予必定的罚款,罚款的设定分为两个层次: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