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保密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2:52案情回放
被告人周某、陶某原是上海某网面资料公司员工。该公司自行研发了“刺孔型干爽网面"出产工艺技能,并对其采纳了保密办法,归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被告人先后与该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保密制度》是该合同的有用组成部分。两人均许诺严厉遵守保密制度。
这以后,周某因故脱离该公司,并与另一被告人陈某一起建立公司,计划出产与原告公司“刺孔型干爽网面"相同的产品。陶某在与原告公司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 私行离任,加入了陈某与周某的公司。尔后,他们订制了与原公司相同的出产设备,出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于原告公司的价格别离销售给多家公司,非 法获利17万余元,同期给原告公司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在于权力人是否对涉案工艺技能信息采纳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办法。
司法机关检查商业秘密权力人是否采纳了保密办法,有两个首要意图。作为商业秘密的固有特征,权力人对其具有的技能或运营信息采纳必定程度的合理的保密措 施是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要件,也是司法机关审理侵略商业秘密违法案件的现实根底。一起,关于那些触摸过商业秘密的人而言,保密办法的存在是判别行为 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保密责任的首要依据,司法机关据此断定其泄密行为是否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意义上的保密办法的断定规范不完全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规范。按照民法有关规则,只需权力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则了一般性的保密条款,即便没有其他保密办法,也相同建立了当事人的保密责任,假如违背该约好,即应承但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作为最为严峻的法律责任,是在其他法律责任不足以救助受害人的景象下而选用的救助方法,其处分对象是较一般侵权等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损害社会的 行为。因而,作为违法处理的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理应具有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为严重的社会损害性。基于此,关于刑法意义上的保密办法的确认,原则上比民法意 义上的更为严厉。除按照上述规则要求权力人以签定劳动合同等方法提出一般性的保密要求外,还要求其一起采纳其他的保密办法。
一般说来,司法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断定权力人是否采纳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办法:权力人是否奉告相对人存在商业秘密;权力人与相对人是否签定了保存商业秘密的合同;权力人是否约束别人进入含有商业秘密的场所;权力人是否对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进行特别保管或制止散放。
司法实践中,关于权力人以签定保密合同的方法确认别人保密责任的或已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的,应归纳考虑,客观确认。关于一般性的违背保密制度规则,发表、 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力人形成必定的经济损失,但行为人有悔改体现并活跃赔偿损失,社会损害性不大的行为,能够经过民事或其它途 径予以救助,一般不适宜用惩罚;可是,关于权力人已采纳了刑法意义上的保密办法的商业秘密,行为人成心违背保密约好,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 的商业秘密,给权力人形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