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应如何提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02:57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的相关规则,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一、涉外离婚统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第 23条规则,关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络的诉讼,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 院统辖。依据这些规则,涉外离婚案子,只需一方是我国境内寓居的人,不管是对寓居在我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我国法院都有统辖权,寓居在我国境内 的爱人,无论是对寓居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仍是寓居在外国的我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居处地或常常寓居地的我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 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子时,一般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统辖权。可是存在一些破例:
1、关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居处地与常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5、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居处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二、涉台离婚案子的统辖
涉台离婚案子的统辖,一般原告居处地或许寓居地法院有统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子;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别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许两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假如其间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爱人离婚的案子;3、回大陆久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子。
附:台湾法令对离婚统辖的相关规则: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居处地或夫、妻逝世时居处地之法院统辖。但诉之原因现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统辖。
2、夫妻之居处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居处或其居处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则。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则定统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统辖。
三、涉港离婚的统辖
香港法院对离婚案子有审判权的条件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寓居,或与香港有本质的联络;
2、在进行请求时,妻子在香港寓居,并在紧接请求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寓居、或已被老公离弃而在香港寓居;
3、两边均在香港寓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