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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破坏广电设施行为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4:00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司法解说,对损坏广播电视设备等刑事案子的详细运用做出规则。
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损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子就发作5000余起,损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子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子700余起。其间,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子十分杰出,有些案子偷盗价值尽管不大,但却形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为实在保护广播电视设备运转安全,保证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疏通,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损坏广播电视设备等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司法解说选用罗列加归纳的方法,清晰了损坏广播电视设备行为的品种,详细包含:拆开、损坏设备,剪割缆线,删去、修正、添加广播电视设备体系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运用程序,不合法占用频率等。
依据司法解说的规则,损坏行为形成以下景象,以损坏广播电视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形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祸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形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备无法运用,信号无法播出的;形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备无法运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备无法运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备无法运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景象。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当时,修建、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造、施工作业中损毁广播电视设备的问题十分杰出。实践中因种种原因,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往往没有遭到依法追究。鉴此,《解说》第四条专门规则了对建造、施工人员施行损毁广播电视设备行为的处分准则。
此外,司法解说还对过错损坏广播电视设备的行为以及盗割广播电视缆线的行为怎样科罪量刑都予以了清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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