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0:39《公司挂号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则,公司改变实收本钱的,应当提交依法建立的验资组织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刻、出资方法交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交纳出资或许股款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现已收效,在公司为其实行股东名册挂号改变程序之前,尚不能确认其已获得了股东资历,只要在公司股东名册改变并进行工商改变挂号之后,新老股东的替换刚才在法令上真实完结,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状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受让人即获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告诉公司处理股东名册挂号改变。
需求阐明的是,上述挂号改变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立性,是受让人维护本身权力,对立公司或第三人最有用的手法,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由于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然后留下危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留意法令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
除了法令规则之外,假如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约束和要求的,股东缔结股权转让合一起,不得违背这些规则。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