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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度在中国的侨民和非印度籍公民结婚是否被承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5:4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外交部榜首亚洲司: 你部发一亚字第55/01770号函收悉。 关于印度驻华大使馆提出的两个问题: 一、印度在我国的侨胞与非印度籍公民成婚,哪种是被供认的?二、配偶一方遗弃他方,是否即被以为离婚,被遗弃的一方与第三人生养子女是否合法?咱们定见:……关于配偶一方遗弃他方,并与之隔绝联络,依我国婚姻法不能以为当然已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挂号,或经法院的判定,才算离婚(请参阅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婚姻挂号方法”第五条)。被遗弃的一方,在未依法办好离婚手续之前与第三人生养子女,这种联系,不能以为是合法的婚姻联系,但所生的子女受法令的维护,他们享用和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婚姻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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