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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高校后勤税收改革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3:25

9月2日,省国税局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决议持续履行高校后勤社会化变革有关税收方针,在全省履行到2005年年末。
2000年,为支撑高校后勤社会化变革,国家有关部门规则从当年1月1日至2002年末,高校后勤实体享用以下税收优惠方针:对从原高校后勤办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树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运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育供给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社会性出资树立的为高校学生供给住宿服务并按高校体系一致收费规范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以及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施社会化办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供给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向社会供给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则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供给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以及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供给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向其他社会人员供给快餐的外销收入,应交纳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方针规则,高校后勤实体及享用上述优惠方针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用优惠方针的运营活动进行独自核算,别离进行交税申报。不进行独自核算和交税申报的,不得享用上述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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