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先予执行和仲裁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8:55
1、裁定庭对追索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的案子,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判决先予履行,移交人民法院履行。
裁定庭判决先予履行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二)不先予履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
劳作者请求先予履行的,能够不供给担保。
2、裁定庭判决劳作争议案子,应当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裁定请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同意,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是延伸期限不得超越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定判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庭判决劳作争议案子时,其间一部分现实现已清楚,能够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劳作者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定庭判决先予履行的,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二)不先予履行将严重影响请求人的日子。
劳作者请求先予履行的,能够不供给担保。
2、裁定庭判决劳作争议案子,应当自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裁定请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主任同意,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是延伸期限不得超越十五日。逾期未作出裁定判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庭判决劳作争议案子时,其间一部分现实现已清楚,能够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劳作者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