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特殊情况作了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2:20
合同实行中标的物危险承当的区分规矩
标的物的危险承当是指合同确认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所形成的丢失应当由出卖方仍是买受方承当的约好,一般的说,在标的物交给之前所发作的毁损、灭失的丢失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还对标的物危险担负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则:
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好的期限交给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好交给之日起承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危险(《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三条);
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送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以外,毁损、灭失的危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四条);
三、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榜首项的规则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榜首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五条);
四、出卖人按照约好或许按照本法榜首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则将标的物置于交给地址,买受人违背约好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自违背约好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六条);
五、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买受人能够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许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许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出卖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买受人承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买受人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的权力(《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的危险承当是指合同确认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所形成的丢失应当由出卖方仍是买受方承当的约好,一般的说,在标的物交给之前所发作的毁损、灭失的丢失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还对标的物危险担负的几种特殊情况作了如下的规则:
一、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好的期限交给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好交给之日起承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危险(《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三条);
二、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送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还有约好以外,毁损、灭失的危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四条);
三、当事人没有约好交给地址或许约好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榜首项的规则标的物需求运送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榜首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五条);
四、出卖人按照约好或许按照本法榜首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则将标的物置于交给地址,买受人违背约好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自违背约好之日起由买受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六条);
五、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买受人能够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许解除合同。买受人回绝承受标的物或许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出卖人承当(《合同法》榜首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买受人承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买受人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的权力(《合同法》榜首百四十九条)。